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收回股权转让款项,不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