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达华智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设定了相比2018年,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的营业收入考核目标,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相比2020年,2021年~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50%、100%的净利润考核目标。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设定了相比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0%的营业收入考核目标,相比2020年,2021年~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10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