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给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通过期货对经营活动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商品品种、外汇等,利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相关性,通过期货市场降低生产经营中商品价格、外汇和利率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种类;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当现货交易结束时,应同时平仓相应的期货头寸;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充足的期货和现货知识,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贸易业务部门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主体,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核算和资金管理,风控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风险管理,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制度和权限,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审议年度套期保值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听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四)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第九条 贸易业务部门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主体,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期货交易、期现货核算和资金管理,具体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根据现货的保值要求和市场分析情况制订套期保值计划;
(三)实施套期保值计划,并记录交易过程,与原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及时纠正套期保值过程的违规行为;
(四)有关业务部门定期向风控部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包括期现货持仓状况、期现货对冲后的敞口风险大小、账户保证金状况等;
(五)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完毕后,评估套期保值效果并出具报告;
(六)负责期货账户的日常维护,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
第十条 财务部的职责:
(一)审核套期保值资金的使用申请;
(二)及时划拨套期保值资金;
(三)维护套期保值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风控部的职责:
(一)制订套期保值业务的制度、流程,设计权限表,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衡量套期保值业务的保值有效性和风险性;
(三)制订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对风险事项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职责:
(一)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流程和权限规定;
(二)审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报告、发文、批复、存档文件是否完备。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贸易业务部门如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包括有关业务范围的扩展和变更),需提交可行性报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贸易业务部门应根据经营商品的市场行情和经营情况,拟定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指定的业务负责人批准,报风控部备案。第十六条 业务负责人向期货交易人员下达套期保值的期货交易指令。第十七条 业务负责人根据套期保值计划和现货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平仓指令给期货人员,期货人员据此平仓。第十八条 根据套期保值计划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业务,贸易业务部门提前制订方案,并与财务部门配合完成交割。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应确保交易账户密码与资金密码的使用者相互独立,相关授权使用人员信息由风控部授权和管理。如果相关人员离职或者转岗,贸易业务部门应对相关密码及时修改。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贸易业务部门在制订套期保值方案时要同时制订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审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计期货交易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选择能够胜任各岗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风控部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持续性检查,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重点关注:
(一)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执行相关制度流程;
(二)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方案设计的保值效果,是否按照套期保值计划进行;
(三)套期保值业务规模是否与现货合同数量相匹配,是否有超过现货合同数量的情况发生;
(四)套期保值数据是否及时提交给风控部,审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如发现违规行为,风控部有权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贸易业务部门应当确保期货保证金的充足性,及时提出资金需求。财务部负责期货账户的出入金管理,在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内的资金需求,由财务总监审批;超过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外的资金需求,由董事会审批。
第七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等事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九条 贸易业务部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计划时,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贸易业务部门应充分分析,提出处理方案,与风控部讨论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条 如因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旱灾、台风、龙卷风、火灾、暴乱、骚乱、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贸易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贸易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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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