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002505)_公司公告_鹏都农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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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

1、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现有的市场容量和市场成长率,该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方向,规模经济对成本的影响程度等;

2、公司的竞争战略,包括差异化战略、成本战略、核心竞争力分析及SWOT分析等;

3、公司职能战略,包括研发战略、市场营销战略、财务战略、人力资源战略、客户服务战略及投资者关系战略;

4、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大股东变化、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司的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由管理作风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由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构成的管理氛围,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标准和程序。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

(五)广告;

(六)媒体采访;

(七)媒体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十二)业绩说明会;

(十三)其他。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如有)应出席业绩说明会。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与困难;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市场营销、技术、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

(五)公司的分红情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

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除了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人员外,任何个人或部门(子公司)不得接待特定对象、投资者、媒体采访等。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接受调研或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共同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记录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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