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相关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三)回购股份;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对特定信息决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裁或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确认。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完成披露工作:
1、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2、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3、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4、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审核;
5、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经监事长审核签字后,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重大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董事会秘书接到资料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总裁报告;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临时报告经提供资料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
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5)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下设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知悉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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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