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权、期货、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标、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权限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子公司应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并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子公司应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相应审批后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公司及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十六条 完成全部审批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十八条 各业务执行单位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业务执行单位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已交易金融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