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4)第0267号),公司本报告期未分配利润为-15.01亿元,报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5亿元。由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5.01亿元,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5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当期进行利润分配应满足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
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资金计划的需要做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