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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5)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6)截至2023年末,利安达共有合伙人64人,注册会计师40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33人。
(7)2023年度审计的收入总额(未经审计):48,482.20万元,审计业务收入:40,036.6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550.22万元。
(8)2023年度利安达为3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前五大主要行业):制造业(23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采矿业(1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批发和零售业(1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改聘利安达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上年度
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友好沟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410万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利安达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公司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工作
2023年11月29日,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对利安达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信息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论证,认为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督促年度审计工作
2023年12月日,审计委员会通过通讯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2024年3月26日,审计委员会通过通讯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利安达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3.对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决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