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与审阅,对该次董事会会议所涉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新康众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康 程 峰 季建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