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南宁产投新兴二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最终是为了联合南宁国资对公司在南宁市邕宁区“阿凡达”低碳车轮项目进行投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南宁产投新兴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康 程 峰 季建阳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