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阅,了解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
经核查,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进行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聘期一年。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进行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与鞍钢金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对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康 程 峰 季建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