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_公司公告_大金重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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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金重工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任一时点的交易额不超过等值14亿人民币增加至不超过等值25亿人民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原因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外汇结算,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外币使用规模进一步增长。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增加。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况

1、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定期、择期)、掉期(互换)、

期权、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等产品。

2、交易金额及期限:任一时点的交易额不超过等值25亿人民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4、交易对手: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5、授权: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6、其他:外汇套期保值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及补充保证金,方式为占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或直接缴纳,到期采用本金交割、差额交割等方式结束交易。公司主要在银行外汇衍生品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交易。。

三、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外汇衍生品到期或择期交割时,合约汇率与交割日市场汇率差异将形成实际交易损益并冲销重估损益的累计值形成投资损益。

2、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购买会引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交易方案将以外汇资产为依据,严格审查相应的进出口采销合同,合理规划外汇资金计划并适时选择外汇衍生品,适当选择差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确保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的贸易业务背景为前提并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3、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方选择可能引发公司购买外汇衍生品的履约风险。因此,公司选择的交易对手均为拥有良好信用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以降低履约风险。

4、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作方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

风险。

(二)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2、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交易的原则、审批权限、内控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及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6、公司内审部门将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及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本次增加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稳健经营,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

2、该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匹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钦佩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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