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_公司公告_大金重工: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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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3-043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变更日期和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①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财会〔2022〕13号》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财会〔2022〕13号》。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2021年度已提前执行该规定。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13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13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为更准确地对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进行计量,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公司在综合分析账龄结构、客户信用度及历史回款等情况基础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原账龄分析法中的账龄划分以及计提比例进行变更。公司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2、变更前后采取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外,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账龄组合,以账龄分析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比例变更前后比较如下:

账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
变更前变更后
0-6个月(含,下同)5.002.5
6个月-1年5.005.00
1-2年10.0010.00
2-3年20.0030.00
3-4年30.0050.00
4-5年40.0080.00
5年以上80.00100.00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变更,能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上述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合理变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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