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4、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
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发布、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