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_公司公告_大金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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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6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蓬莱大金经营发展需要,蓬莱大金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13,500万元综合授信,以自有房地产及海域使用权(产权证编号:蓬国用(2012)第0019号、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0001022号、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0001023号、国海证2012B37068400039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抵押金额不超过13,500万元。上述抵押物对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蓬莱大金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蓬莱大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蓬莱大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的授信业务若存在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质押金额不超过4,30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蓬莱大金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保证金质押业务仍由对应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蓬莱大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保证金质押担保业务,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2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13,500万元担保,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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