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20-055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万股,授予价格为2.81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0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2人) | 400.00 | 80.00% | 0.72% | |
预留 | 100.00 | 20.00% | 0.18% | |
合计(2人) | 500.00 | 100.00% | 0.9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个人绩效实际完成比例 | 60%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前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20年7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二)首次授予数量:4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价格:2.81元/股;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人;
(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2人) | 400.00 | 80.00% | 0.72% | |
预留 | 100.00 | 20.00% | 0.18% | |
合计(2人) | 500.00 | 100.00% | 0.90% |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直线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0年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400.00 | 1304.00 | 423.80 | 586.80 | 228.20 | 65.20 |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