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_公司公告_大金重工: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时间:

大金重工: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条款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十五)审议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 (十六)审议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累计金额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审议累计的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十五)审议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 (十六)审议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条款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制订详实的投资决策制度。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二)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制订详实的投资决策制度。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累计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审议累计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条款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三)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租入、租出、处置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述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二)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 (三)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租入、租出、处置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述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董 事 会2020年6月1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