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7年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2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