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非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准则。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发布、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