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通过对金鑫先生、孙晓乐先生、陈雪芳女士、蒋伟先生、许峰先生、栗胜男女士、孙文纺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7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金鑫先生、孙晓乐先生、陈雪芳女士、蒋伟先生、许峰先生、栗胜男女士、孙文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石桐灵: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