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2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
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石桐灵:
孙文纺: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