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石桐灵:
孙文纺: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