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