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_公司公告_富春环保: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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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市政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相关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审批流程发生变化,《认购协议》中涉及的相关表述及生效条件也需进行相应修订。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3年3月3日,公司与市政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的变更双方同意,《认购协议》第三条“先决条件”变更为:“本次发行以下列条件得到全部满足作为先决条件:

1.1本次发行股票及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1.2本次发行股票及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1.3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认购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1.4认购人的决策机构批准其与发行人签订协议;

1.5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认购人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6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以上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条 《认购协议》其他表述的调整

双方同意,《认购协议》中涉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约定,均指深交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协议》中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约定,均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三条 生效及终止

3.1本补充协议自认购人及发行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3.2本补充协议系《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认购协议》的约定。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市政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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