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_公司公告_富春环保:深证上[2022]725号-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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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29

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张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长;

刘仁军,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9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

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9,000万元转让给光大环保,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利润为5,605.3万元,占富春环保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4.72%,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富春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9.2条。

富春环保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张杰和时任总经理刘仁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富春环保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胡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胡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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