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立讯精密证券代码:
002475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1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3.06%。其中首次授予17,721.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2.45%,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1%;预留4,428.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0.61%,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5,007.60万份(权益分派后调整为8,462.655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624.17万份(权益分派后调整为2,111.3740万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5,209.20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278.58万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6,851.30万份,上述授予权益合计33,913.1098万份(调整后),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4.68%。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22,1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3.0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25.35元/份。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26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278,103人的1.12%,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14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 18
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附则 ...... 34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立讯精密、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因《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本公司治理结构比照前述法规进行调整之后,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监事会的权力与义务未来将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继续履行。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将主要用于后续外延并购企业(如闻泰、Leoni等)交割后优秀员工及其他新产业优秀人才的激励,拟授予激励对象主要为新加入公司或新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2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15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3.06%。其中首次授予17,721.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2.45%,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1%;预留4,428.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0.61%,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5,007.60万份(权益分派后调整为8,462.6558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624.17万份(权益分派后调整为2,111.3740万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5,209.20万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278.58万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16,851.30万份,上述授予权益合计33,913.1098万份(调整后),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4.68%。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22,1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4,739.5805万股的3.0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郝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00 | 0.68% | 0.0207% |
钱继文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00 | 0.68% | 0.0207% |
吴天送 | 财务总监 | 40.00 | 0.18% | 0.0055% |
肖云兮 | 董事会秘书 | 15.00 | 0.07% | 0.002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3,122人) | 17,366.50 | 78.40% | 2.3962% | |
预留部分 | 4,428.50 | 19.99% | 0.6110% | |
合计 | 22,150.00 | 100.00% | 3.056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五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含预留,下同)为每份25.3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25.3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31.67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31.69元/股。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是国内顶尖精密智能制造企业,主要产品涵盖消费电子、汽车、通信、工业及医疗等领域,为客户一站式提供多品类核心零部件、模组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为了保持公司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具有持续性竞争优势,公司的持续发展、竞争力的稳步提升,需要充分调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公司需要通过持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行权价格绑定和激励人才。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近几年资本市场及美国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激励计划的有效性等因素,并合理确定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因此,给予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一定折扣可以更好地绑定和激励核心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促进多方共赢的实现,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选择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每份25.35元。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9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5 | 营业收入不低于2,90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6 | 营业收入不低于3,200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7 | 营业收入不低于3,500亿元 |
第四个行权期 | 2028 | 营业收入不低于3,800亿元 |
第五个行权期 | 2029 | 营业收入不低于4,100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公司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2030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6 | 营业收入不低于3,20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7 | 营业收入不低于3,500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8 | 营业收入不低于3,800亿元 |
第四个行权期 | 2029 | 营业收入不低于4,100亿元 |
第五个行权期 | 2030 | 营业收入不低于4,400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组织绩效考核要求
各单位当期股票期权行权比例与一级部门的组织绩效关联。如当年部门组织绩效等级为一等、二等,该部门全员可行权比例为100%;如当年部门组织绩效等级为三等,该部门全员可行权比例为50%。部门考核等级为“三等”的员工部分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组织层面行权比例 | 100% | 100% | 50% |
(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杰出)、A(优秀)、B(合格)、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组织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等级 | A+(杰出) | A(优秀) | B(合格) | C(需改进) | D(不适用)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 100% | 100% | 100% | 50% | 0% |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组织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根据行权业绩指标的设定,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900亿元、3,200亿元、3,500亿元、3,800亿元、4,100亿元及4,400亿元。2025年-2030年未来六年的行权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组织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金。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2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7,721.5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31.61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授予之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三)波动率分别为21.9541%、18.4964%、17.9628%、18.2156%、
18.8060%(采用沪深300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4501%、1.4838%、1.5192%、1.5332%、1.5433%(采用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0.7303%、0.5921%、0.5045%、0.4391%、0.3911%(采用公司最近五年股息率均值)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初,则2025年-2030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2030年(万元) |
17,721.50 | 141,523.90 | 35,494.98 | 46,644.76 | 28,911.45 | 18,033.40 | 9,710.20 | 2,729.11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股票期权行权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行权期内,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情况。
(二)公司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2025年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