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李化亮先生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1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化亮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1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或公司)、李化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众应互联、李化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
(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上海米椒作为管理人,先后发起设立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澜)、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尚),募集资金共计7,835万元;部分投资者系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首创)推介销售。
2020年8月30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上海米椒、和合首创签订《确认担保协议》(编号:MJ2020081), 约定由上海米椒对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及约定收益提供按时足额兑付保证担保,众应互联对上海米椒前述保证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化亮在《确认担保协议》上签字。
2020年8月30日《确认担保协议》签订时,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米椒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4,550万元+9%年化收益率*4,55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天数/365,其中担保的本金金额占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7%。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前述担保的本金余额分别为4,475万元、4,370.01万元,公司2020年、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0,298.22万元、-57,412.97万元。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前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10月14日在《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众应互联应当及时披露为关联方上海米椒提供担保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01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等规定,众应互联应当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亦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李化亮作为众应互联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化亮作为众应互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李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李化亮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化亮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就《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拟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
监局进行积极陈述、申辩和听证。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