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工作的开展,尽快消除保留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学军 李世勇
张世贤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