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出具了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2)第01003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
一、《内控控制鉴证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一)立案调查事项
众应互联公司及董事长李化亮先生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1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2号),因众应互联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代理采购资金的内部控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众应互联公司应收境外代理采购资金账面期末余额为19,144.18万元,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5,659.36万元,账面价值为13,484.8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款项账面期末余额为17,078.45万元,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0,845.24万元,账面价值为6,233.21万元。众应互联公司对代理采购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众应互联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审计师的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以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以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关于上述重大缺陷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认为,众应互联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2年度公司将继续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特此说明。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