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审议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权属清晰。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须权属清晰,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合法诚信。捐赠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
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在会计年度内因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会计年度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由母公司统一计算和管理,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在公司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对外捐赠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