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002457)_公司公告_青龙管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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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控股、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七条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九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进行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应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

核指标,并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公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人员)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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