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心意识,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等;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十条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时,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内容、指标等,进行责任认定,提出整改措施,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由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差错更正书面报告,阐明原年报信息披露错误数字及须更正数字等,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发布和披露更正信息。其中,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2023]16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四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举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一并适用。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