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002457)_公司公告_青龙管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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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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