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弥补了江苏迅达电工日常经营资金缺口,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资金使用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江苏迅达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袁树民 强永昌 彭贵刚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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