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退(002450)_公司公告_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8月23日

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6证券代码:400102 证券简称:康得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复议请求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裁定被告

(二)收到本次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年8月23日

(三)复议请求日期:2025年8月18日

(四)裁定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该案件中,除公司外的14名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收到高院的(2025)苏民终87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进行公告。

二、本次复议请求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复议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文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相关方

2、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法定代表人:吴*蕊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相关方

3、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彬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审计机构

4、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三方机构

5、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晶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保荐机构

6、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那*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7、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吕*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8、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吴*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9、 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单*泽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10、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苏*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11、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隋*军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12、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肖*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13、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裴*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方

14、复议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闫*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15、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胡*玲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16、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杨*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17、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徐*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18、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雯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19、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石*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0、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吕*伟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1、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张*良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翁*青

公告编号:2025-026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亮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胡*章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5、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胡*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26、拟任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胡*玲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姓名或名称:杨*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姓名或名称:徐*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复议请求

泽、苏*锋、隋*军、肖*、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闫*新因与被申请人胡*玲、杨*嗨、徐*、陈*雯、石*洪、吕*伟、张*良、翁*青、陈*亮、胡*章、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向高院申请复议。

上述复议申请人主要就一审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范围、一审程序合法性、被告主体资格及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的影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复议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一)复议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那*立、吕*金、吴*、单*泽、苏*锋、隋*军、肖*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四、本次复议请求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尚未收到判决文件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判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尚未收到判决文件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响尚不能判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5)苏民终872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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