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 | 傅恒山 | 周润书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