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我们事先认真阅读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审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亚太(集团)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业务整合及架构调整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内部业务整合及架构调整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长期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通信设备业务市场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对相关业务平台的运作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公司内部业务整合及架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此次内部业务整合及架构调整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 | 傅恒山 | 周润书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