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产品、产业及资产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对外投资项目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论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收益率;
(七)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决策权限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
(一)董事长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股东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条款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四)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若公司设立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条款规定。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条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投资决策除了依照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由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表决投资方案时,董事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照公司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以审计或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提交投资可行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需出具的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该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投资目标和计划、搜集整理项目信息、分析评估项目质量、组织实施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分析研究(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投资可行性报告、提出投资建议、进行交易谈判、制定投资方案、编制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监督和协调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和评估投资项目进展和收益情况、制定投资项目退出和处置方案、完成投后评价工作、实施项目退出和处置、保管投资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授权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其操作流程,决策权限、决策流程、项目处置、项目奖励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以及投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以及市场上各种短期投资品种的情况和其预期盈利能力,制定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评估,对初评具可行性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报总裁办公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组建尽调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调和可行性分析,对具有投资可行性的相比,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投资建议;
(三)公司总裁办公会对投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五)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项目的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相关部门需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授权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经相关的决策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需先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的需注明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交易谈判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项目的投后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退出:
(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对外长期投资项目。
(二)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退出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退出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管理部提出投资退出书面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退出对外长期投资项目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退出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有权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并可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发挥主导性作用。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第四十五条 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于季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为了
保证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在最初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对相关子公司进行投资时,需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此义务。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