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长辞职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增补董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孙进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的独立意见
1、孙进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孙进峰先生辞职与实际情况一致。
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孙进峰先生等人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进峰先生等人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孙进峰先生等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长、董事相关职责。
我们同意孙进峰先生在任期内辞去上述职务,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
二、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增补李兴春先生、杨林峰先生、李栋先生、李刚先生、周学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增补董事会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交的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李兴春先生、杨林峰先生、李栋先生、李刚先生、周学民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增补初宜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阅初宜红女士的个人履历情况,我们认为初宜红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对初宜红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六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名)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傅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