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该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及要求,公司对现行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元,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销售费用 | 120,613,882.96 | 113,600,066.32 | 85,991,135.37 | 79,356,583.62 |
营业成本 | 1,457,096,074.63 | 1,464,109,891.27 | 876,444,213.70 | 883,078,765.45 |
三、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