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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4991号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万里扬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万里扬公司未将于2022年1月末并购的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万里扬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万里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新并购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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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万里扬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万里扬公司未将于2022年1月末并购的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纳入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而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和4月存在向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拆出资金5,500万元并在当月收回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万里扬公司已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并进行了整改。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尹志彬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文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