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具体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信息,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与告知,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如有更新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同时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写说明: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 间 | 地 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 | 参与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 名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写说明:
注1:交易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注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