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002431)_公司公告_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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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49,131,776.58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99%。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与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事宜,公司于近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郑州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豫01民初815号),郑州市中院已决定受理案件,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胜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背景

原告就本案所诉借款,共与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科技”)签订4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利率为年息5.1%至5.6%,按日计息,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原利率上浮20%计收罚息,原告就上述《资金拆借合同》共向被告胜伟科技转账88,330,000.00元。本案所诉借款到期后,被告胜伟科技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202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王胜签订《胜伟科技债务清偿及股权转让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确认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之间的多笔借款事实,本案原告所诉借款系《备忘录》附件一中的第6、7、8、9、10、11、13笔。各方确认,截至2022年10月31日前,被告胜伟科技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170,640,475.33元,罚息22,527,867.50元。被告胜伟科技承诺在《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清偿前述债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旅游”)、王胜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各方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胜伟科技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184,896,572.75元,罚息24,293,813.11元。被告胜伟旅游加入被告胜伟科技的上述债务,与被告胜伟科技为共同债务人。被告胜伟旅游以其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正路以东,香江西街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5)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01417号】)的在建工程、【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以东、海汇西路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49859号】)、滨海盐碱地生态小镇一期、渤海湾·金色海岸9#10#楼住宅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18)潍坊市滨海区不动产权第0061374号】)等资产为上述债务及被告胜伟

科技、王胜在《备忘录》中的各项义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202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胜伟科技、胜伟旅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伟控股”)、王胜签订《协议书》。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11月19日,被告胜伟科技、胜伟旅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已产生利息214,822,595.42元、罚息28,000,839.43元。被告胜伟控股、王胜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1月27日,被告胜伟旅游分立成被告胜伟旅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胜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胜天公司”)以及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吉天公司”)四家公司。依据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景胜公司、海胜天公司、盛吉天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胜伟旅游、景胜公司、海胜天公司、盛吉天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胜伟控股系其一人股东,公司财产并未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被告胜伟控股应对被告胜伟旅游、景胜公司、海胜天公司以及盛吉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胜伟控股和被告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容公司”)以其对被告胜伟旅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就前述《备忘录》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本金304,4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4年6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原告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被告胜伟控股以其持有的被告胜伟旅游23%股权、景胜公司100%股权、海胜天公司100%股权,就前述《备忘录》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4年6月25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作为上述三笔股权的质权人,依法对上述三笔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除此之外,因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而产生的费用,其中基础费用为180,000.00元,风险代理费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计算。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8,330,000.00元及利息50,650,198.66元、罚息9,971,577.92元(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之日止),以上合计148,951,776.58元;

2、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其中基础代理费用为180,000.00元,风险代理部分的律师费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王胜对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对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由原告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被告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对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由原告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3%股权、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依法判令原告对【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正路以东,香江西街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5)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01417号】)的在建工程、【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以东、海汇西路以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鲁

(2020)潍坊市寒亭区不动产权第0049859号】)、滨海盐碱地生态小镇一期、渤海湾·金色海岸9#10#楼住宅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潍坊市滨海区不动产权第0061374号】)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为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49,131,776.58元。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州市中院已受理本案,并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豫01民初815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了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7)。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为5,904.5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6%,具体详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2025年2月20日-2025年5月23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说明:本表仅列示2025年2月20日-2025年5月23日期间新增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序号法院文件送达日期案号原告被告/第三人案由审理机构标的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12025年5月(2025)粤0229民初1560号棕榈股份广东金色新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翁源县人民法院1,943.75已立案
小计1,943.75-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合计25项3,960.83-
合计5,904.58-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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