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LixinZhonglian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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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
问询函》的回复立信中联专复字[2022]D-013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或“会计师”或“年审会计师”)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年审会计师,已会同公司,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一、问题1.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上升1.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80.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0.20亿元,同比上升86.9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7亿元,同比下降
46.28%。你公司已连续四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
请你公司:
(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说明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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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3,714.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9.12万元,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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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 | 金 额 |
净利润 | 3,714.42 |
加:信用减值准备 | -6,483.61 |
资产减值准备 | 643.79 |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 | 973.87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6,010.87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994.15 |
无形资产摊销 | 351.30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34.41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15.80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122.43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
财务费用(收益用“-”号填列) | 3,032.68 |
投资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541.48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542.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用“-”号填列) | 13.24 |
存货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9,981.0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82,677.64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用“-”号填列) | -63,412.08 |
其他 | -14.3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94.6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 14,980.24 |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等因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1)正常生产经营的长期资产折旧摊销及信用减值准备等非付现成本费用2,663.01
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2)财务费用3,032.68万元作为非经营性项目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3)存货增加9,981.08万元,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增涨及备货增加7,724.7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转销2,256.30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4)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82,677.64万元,主要系收到新能源汽车国补和客户回款及公司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收账款所致;(5)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63,412.08万元,主要系归还到期债务和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付账款19,883.14万元,及归还新能源汽车国补履约保证金减少其他应付款38,349.98万元所致。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二)结合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说明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公司所处外部经营环境和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科工贸”)所处家电零部件业务,主要为国内主流冰箱、冷柜和空调生产厂家等配套制冷管路及配件。2021年度,中国家用制冷电器行业克服了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海运物流成本剧增、竞争加剧等困难,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及成本、深挖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行业发展稳中有升。据产业在线数据显示,2021年度,中国冰箱冷柜行业销售规模达12,581万台,同比增长3.4%;家用空调销售15,259万台,同比增长7.9%。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升级,大宗材料的价格逐步企稳,价格因素对企业影响减弱。同时,国家政策推动家电在内的消费,预计2022年冰箱冷柜、空调整体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从而带动上游配套企业的持续增长。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所处商用车整车制造业,主要从事中大型客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度,在缺少特殊刺激政策、补贴退坡、终端需求乏力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下,新能源客车市场发展遇到一定困难。根据中汽协相关数据统计,全年中大型客车累计销量
9.4万辆,同比下降9.62%。从长远发展来看,近几年支撑商用车增长的政策红利效用已逐步减弱,未来商用车市场将进入调整期,企业优胜劣汰趋势将更加明显,另外,大中型客车受到高铁、航空、私家车等市场的挤压,客源逐步减少,终端市场萎缩。在此大背景下,有品牌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将持续提高市场份额;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强力推动及各地支持新能源物流汽车发展政策的鼓励下,纯电动轻客物流车销量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客车行业“大转小”趋势明显,有利于轻客市场的发展。
总体来看,目前公司所处的家电制冷行业和新能源商用车行业均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经营环境良好。
2、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包括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和商用车整车业务,其中制冷管路及配件实现收入228,092.24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95.94%,商用车整车业务实现收入1,373.75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0.58%。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主要变化。
公司2019至2021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说明如下:
单位:元
第4页
项 目
项 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391,172.17 | 21,125,881.27 | -542,337,848.28 |
非经常性损益 | 56,993,942.63 | 171,532,646.53 | -7,250,709.3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9,602,770.46 | -150,406,765.26 | -535,087,138.92 |
扣除非经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602,770.46 | -150,406,765.26 | -542,337,848.28 |
2019年度,公司整体资金面仍相对紧张,主动压缩了家电制冷配件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不足,收入规模下降30,442.16万元;受内部配套量的减少以及产品竞争力弱等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收入下滑严重,亏损17,788.76万元;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收入偏低,固定支出较大,亏损32,334.36万元,以上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0年度,受疫情导致地方政府公交采购延期或订单减少,行业整体需求下降以及成都公交订单取得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继续亏损,扣非后亏损10,942.58万元,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1年度,由于中植一客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未能在重点市场(成都、大同)和重点客户上实现突破,本报告期订单数量零星,仅实现营业收入0.13亿元,全年持续亏损,扣非后亏损6,845.75万元,以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公司2019至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析说明如下:
单位:元
第5页分行业业务收入
分行业业务收入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制冷管路及配件 | 2,280,922,401.82 | 1,955,820,071.95 | 1,815,958,098.58 |
汽车整车 | 13,737,531.67 | 347,716,642.30 | 106,564,795.62 |
合计营业收入 | 2,377,359,900.57 | 2,352,346,002.89 | 2,007,637,162.45 |
扣除后营业收入 | 2,294,659,933.49 | 2,304,910,960.44 | 1,954,325,273.92 |
近三年,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虽然汽车整车业务2021年度营收下滑严重,但中植一客于2021年12月22日中标成都公交825台的订单,预计合同总收入为97,598.09万元,并于2022年一季度正式交付400台,确认营业收入43,447.52万元;除成都公交订单外,中植一客又先后拿下六安公交、崇州公交和彭州公交相关订单,预计2022年公司商用车整车业务收入较2021年将出现大幅上升,整体经营形势向好。
3、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
鉴于公司主要亏损来源于中植一客商用车整车业务,公司选取了同行业相关企业进行比较:
单位:元
第6页序号
序号 | 股票名称 | 营业总收入 | 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 | 宇通客车 | 23,233,463,181.86 | 625,510,750.73 | 613,785,285.74 |
2 | 亚星客车 | 978,563,634.82 | -17,274,107.19 | 1,891,610.13 |
3 | 中通客车 | 4,586,634,005.77 | -219,529,493.29 | -219,529,493.29 |
4 | 安凯客车 | 1,780,721,586.62 | -283,105,134.54 | -264,187,712.71 |
5 | 金龙汽车 | 15,418,415,894.71 | -776,046,696.92 | -595,219,624.26 |
6 | 福田汽车 | 54,973,869,226.61 | -5,060,838,150.71 | -5,060,921,170.81 |
7 | 中植一客 | 24,246,495.52 | -6,365,222.60 | -6,365,222.60 |
2021年度,受疫情反复、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以及市场需求收缩等因素影响,除宇通客车外,中植一客商用车业务的发展与同行其它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难。
4、未来经营计划
(1)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
面对行业竞争剧烈,产品转型困难和研发实力相对薄弱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家电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降低生产采购成本,从质量、技术、设备、工艺等方面切实提高制造水平;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大力度推进新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转型,巩固在家电行业的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家电板块整体盈利能力。
(2)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
面对行业景气度下降,品牌知名度弱,市场开拓举步维艰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汽车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聚焦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稳定成都及本地周边市场订单,保经营;与股东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共同拓展其他车型市场,如物流车、专用车的销售;借助大股东资源,提高汽车销量,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借助吉利商用车在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积累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在订单量实现突破的基础上,完善和提升供应链体系,降本增效。
5、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增加1.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76.99%。尽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但报告期内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运营稳定,汽车业务逐渐步入正轨,整体经营形势良好。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和公司管理层、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不存在利用职权优势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风险;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土地、厂房、设备且权属清晰;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产品与工艺技术不断优化迭代,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逐步提升;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除成都及其周边公交市场外,逐步拓展了六安、崇州和彭州等地公交市场;资金方面,公司收回了2020年末大同公交车款2.73亿元及前期国地补2.2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额度略有提升,营运资金较为充足。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一)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2、获取并复核公司报告期按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附表,分析导致康盛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项目及影响情况。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原因合理。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二)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经营计划,查阅可比公司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根据本所对公司2021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2]D-0483号),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9.8.1条第(七)项之规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问题2.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14,853.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1,886.0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12,967.91万元。
请你公司:
(2)说明相关诉讼仲裁预计负债计提情况,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期末公司针对相关诉讼仲裁计提的预计负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第9页序号
序号 | 原 告 | 被 告 | 诉讼类型 | 预计负债金额 | 计提依据 |
1 | 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07.32 | 外部律师法律意见书 |
2 | 古佩东 | 中植新能源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中植一客 | 劳动争议 | 30.02 | 预计赔偿金额 |
3 | 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 中植一客 | 定作合同纠纷 | 33.38 | 裁决书 |
4 |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 | 买卖合同纠纷 | 2.52 | 民事判决书 |
合计 | 473.24 |
针对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公司根据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预计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7.32万元;针对古佩东的劳动仲裁案件,公司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及预计未来需支付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30.02万元;已有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计提了充分的预计负债。其他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系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对应的货款已在应付账款中列示,要求赔偿利息整体金额不大,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公司作为原告,主要系起诉客户归还欠款,公司已根据客户的历史还款情况、经营状况充分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获取有关资料(包括获取公司管理层书面声明、现存的有关未决诉讼的全部文件和凭证、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债务说明书),并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检查并评价;
3、向公司法务部、律师就诉讼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函证,以获取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期间存在的未决诉讼的确认证据;
4、审阅截至审计外勤工作完成日止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并通过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确定未决诉讼事项的完整性;
5、根据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确定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确定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完整,未决诉讼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
三、问题3.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424.65万元,2021年末净资产为-19,343.13万元,年产能3000台/年,产量44台、销量68台。你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中植一客2.5亿元银行授信提供担,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投弃权票。自2018年重组合并以来,中植一客2018年至2021年分别亏损10.44亿元、3.23亿元、0.29亿元、0.06亿元。
请你公司:
(1)说明中植一客持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原因,当时资产置换决策是否审慎,并结合内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说明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结合中植一客经营情况及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相关主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方法、过程、相关参数及其设置依据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说明中植一客持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原因,当时资产置换决策是否审慎,并结合内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说明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对中植一客2018年、2019年应收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减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对应收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坏账准备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调整,调整后2018年至2021年分别亏损3.00亿元、3.23亿元、0.29亿元、0.06亿元;其中2018年、2019年亏损系受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中植一客在新能源补贴垫付的资金缺口日趋增大,市场需求放缓,新能源汽车业务收入下滑严重。同时,公司对新能源补贴、应收账款等计提了大额坏账,导致公司两年连续亏损;2020年中植一客完成大同公交300台订单交付,但由于前期应收款计提坏账3,399.39万元及大同公交应收款计提坏账1,439.25万元,导致出现亏损;2021年,中植一客完成龙泉公交23台订单交付,并积极跟进成都公交订单事宜,虽大同公交实现了回款,同时前期国补也部分收回,冲回部分坏账计提,但因固定成本较高,出现小幅亏损。以上年度亏损合计6.58亿元,超过中植一客2018年初账面净资产(4.61亿元),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在国家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18年9月,公司以其持有的富嘉租赁40%的股权与中植新能源持有的中植一客100%的股权进行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中植新能源予以支付,置换方案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为控制置换风险,公司在评估定价的基础上,为保障标的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能够及时收回,中植新能源对中植一客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85,332.83 万元)作出差额垫付承诺;并要求中植新能源公司向公司缴纳将截至2019年末未能收回的差额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履约保证金余额11,217.35万元。综上,公司资产置换决策较为审慎。
基于中植一客的现状,公司在销售渠道和新能源汽车国地补收回方面加大了力度,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并于2022年初签订销售合同,截至年报披露日已完成交付400辆。其次,2021年收回新能源汽车国补1.81亿元及确认可收回地补1.89亿元(1061辆,已审核通过),
为订单的执行及后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公司加大了对中植一客资产结构的优化,降低了亏损风险,并取得了成都银行2.2亿元的融资支持。整体而言,中植一客目前经营形势已经改善。综上所述,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结合中植一客经营情况及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相关主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方法、过程、相关参数及其设置依据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主要资产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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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应收账款 | 59,306.99 | 20,163.51 | 39,143.48 |
其他应收款 | 11,330.57 | 341.63 | 10,988.94 |
存货 | 4,802.38 | 2,739.72 | 2,062.66 |
固定资产 | 6,688.51 | 6,688.51 | |
在建工程 | 12,502.11 | 1,585.00 | 10,917.11 |
无形资产 | 9,962.34 | 9,962.34 | |
合 计 | 104,592.90 | 24,829.86 | 79,763.04 |
1、应收账款情况
根据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中植一客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 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44,898.10 | 75.70 | 15,401.43 | 34.30 | 29,496.67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4,408.89 | 24.30 | 4,762.08 | 33.05 | 9,646.81 |
其中:账龄组合 | 9,598.13 | 16.19 | 4,762.08 | 49.61 | 4,836.05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4,810.76 | 8.11 | 4,810.76 | ||
合 计 | 59,306.99 | 100.00 | 20,163.51 | 34.00 | 39,143.48 |
(1)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公司对于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公司对于已注销或吊销客户的应收款项,经核实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经法院裁定、判决,客户破产清算或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客户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可分配财产的,根据预计可获得分配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挂账款项和客户经营异常的,多次催讨无果,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已提起诉讼但尚未判决的,公司根据了解到的对方经营情况判断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新能源汽车国补及新能源汽车地补,公司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对于存在损毁、改装、出口等无法申请补助的车辆对应的应收国补、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申请补贴状态的车辆,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对于车况较差,很可能未来难以达到补贴申请状态的车辆对应的国补、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由业务人员追踪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经公司业务、法务、财务部门测算、管理层讨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计提。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13页
名 称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 | 26,111.37 | 2,812.78 | 10.77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10,926.97 | 6,819.20 | 62.41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138.40 | 1,493.66 | 69.85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四川飞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1,125.02 | 1,125.0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河南国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843.51 | 700.48 | 83.04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中海之星智能充电站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国能大成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中交新能源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国能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武汉易达锦荣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523.75 | 443.01 | 84.58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第14页
名 称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成都势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413.72 | 413.7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兰州新区飞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50.00 | 25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重庆旭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03.00 | 162.40 | 8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合 计 | 44,898.10 | 15,401.43 | 34.30 |
(2)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
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依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应收账款预计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历史损失率(%) | 调整后损失率(%) (参考行业和上期) | 调整说明 |
1年以内 | 1.29 | 5.00 | 一年占比特别重大,谨慎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及参照同行业确定 |
1至2年 | 6.63 | 1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2至3年 | 11.04 | 2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3至4年 | 21.13 | 5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4至5年 | 65.33 | 8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历史损失率保持一致 |
报告期末,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1,203.59 | 60.18 | 5.00 |
1至2年 | 1,547.00 | 154.70 | 10.00 |
2至3年 | 253.74 | 50.75 | 20.00 |
3至4年 | 3,478.17 | 1,739.08 | 50.00 |
4至5年 | 1,791.28 | 1,433.02 | 80.00 |
5年以上 | 1,324.35 | 1,324.35 | 100.00 |
合 计 | 9,598.13 | 4,762.08 |
(3)按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其他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15页
项 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4,810.76 | ||
合 计 | 4,810.76 |
公司根据期末未申报车辆的最新行驶里程数进行了减值测试,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驶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以上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对应的车辆的车况良好,正常运行且行驶里程已满足2万公里或即将满足2万公里,以此判断以上车辆已满足或即将满足申报条件,预计其国补收回风险较低,故不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情况
根据其他应收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中植一客期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 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9,359.81 | 82.61 | 9,359.81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970.76 | 17.39 | 341.63 | 17.33 | 1,629.13 |
其中:账龄组合 | 1,970.76 | 17.39 | 341.63 | 17.33 | 1,629.13 |
合 计 | 11,330.57 | 100.00 | 341.63 | 3.02 | 10,988.94 |
(1)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对于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16页
名 称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 9,359.81 | 预计无收回风险 |
2021年底中植一客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根据中标通知书,中植一客需提供9,759.81万元签约保证金,其中400.00万元为现金保证金,9,359.81万元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保证。由于开具该保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不影响签订合同后约定的车辆交付期限,中植一客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提供签约保证金,于2022年1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用银行保函将上述保证金替回。截止2022年2月11日,中植一客已收回上述签约保证金9,359.81万元,故公司预计该笔款项无收回风险,单独考虑信用减值损失率为0%,未计提坏账准备。
(2)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其他应收款
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依据的其他应收款,或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其他应收款预计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历史损失率 | 调整后损失率(参考行业和上期) | 调整说明 |
1年以内 | 3.06% | 5.00 | 一年占比特别重大,谨慎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及参照同行业确定 |
1至2年 | 6.58% | 1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2至3年 | 15.03% | 2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3至4年 | 25.00% | 5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4至5年 | 50.00% | 8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历史损失率保持一致 |
报告期末,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979.87 | 48.99 | 5.00 |
1至2年 | 510.59 | 51.06 | 10.00 |
2至3年 | 0.25 | 0.05 | 20.00 |
第17页
账 龄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3至4年 | 475.05 | 237.53 | 50.00 |
4至5年 | 5.00 | 4.00 | 80.00 |
合 计 | 1,970.76 | 341.63 |
3、存货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存货账面余额及跌价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2,224.37 | 1,166.14 | 1,058.23 |
在产品 | 1,393.44 | 847.25 | 546.19 |
库存商品 | 1,184.57 | 726.33 | 458.24 |
合 计 | 4,802.38 | 2,739.72 | 2,062.66 |
存货跌价测试说明:
(1)原材料
公司针对盘点发现的呆滞、损毁的原材料按照预计残值率计算计提跌价准备。此外,对于除保存完好的纯金属材料外的长库龄原材料视同呆滞品计提跌价准备。对于非呆滞残次品,公司分析原材料对应的产成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近期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近期采购价格判断原材料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提跌价准备。
(2)在产品
对于在产品,公司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呆滞的在产品按照预计残值率计算计提跌价准备。
(3)库存商品
公司以近期售价扣除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
提相应的跌价准备。
此外,公司针对长库龄产成品和盘点发现的呆滞、损毁的存货按其按照按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测算计提跌价准备。
4、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第18页
项 目
项 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净值 | 净值占原值比 |
房屋及建筑物 | 9,163.05 | 4,191.38 | 4,971.67 | 54.26% | |
通用设备 | 304.57 | 282.52 | 22.05 | 7.24% | |
专用设备 | 5,028.58 | 3,336.78 | 1,691.80 | 33.64% | |
运输工具 | 200.07 | 197.07 | 3.00 | 1.50% | |
合 计 | 14,696.27 | 8,007.75 | 6,688.52 | 45.51% |
中植一客固定资产主要系房屋及建筑物及专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未见减值迹象。针对专用设备,鉴于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于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目前生产计划有序进行,设备运行良好,未见减值迹象,故公司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5、在建工程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及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成都新厂房 | 12,046.85 | 1,585.00 | 10,461.85 |
待安装设备 | 455.26 | 455.26 | |
小 计 | 12,502.11 | 1,585.00 | 10,917.11 |
中植一客在建工程主要系成都新厂房, 2020年中植一客拟与成都某公司合作建厂,中植一客以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成都诚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故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资金额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6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上述标的资产主要系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拟以资产出资所涉及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林评
字(2020)3号],中植一客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687.9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值为10,449.14万元,土地使用权为8,238.76万元。中植一客根据评估报告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1,585.00万元。截止目前成都新厂房支出主要为土地支出、前期费用和少部分工程款,均为必要支出,无资本化利息或其他重大的间接费用,结合四川省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到的近期工业用地成交价格作为判断标准,本期未见进一步减值迹象。
6、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第19页
项 目
项 目 | 原 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净值 | 净值占原值比 |
土地使用权 | 11,198.81 | 1,236.47 | 9,962.34 | 88.96% | |
合 计 | 11,198.81 | 1,236.47 | 9,962.34 | 88.96% |
中植一客无形资产系土地使用权,根据目前市场趋势,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发现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综上,报告期末经重新测试和计提减值后,中植一客相关主要资产减值计提充分、合理。
【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复核和重算;
3、对于单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评估的依据;
4、对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和本期发生额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并与部分被函证对象电话沟通;
5、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未来收款计划、客户的信用历史、背景、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以及对款项可回收性的判断;
6、对公司客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诉讼情况、抵押质押情况等;
7、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8、对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盘点,记录公司存在的呆滞、损毁和残次的存货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
9、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存货的生产销售情况和未来市场预以及固定资产闲置的原因及未来的处置计划;
10、结合期后销售或处置检查,评价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四、问题5.年报“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显示,你公司将账面价值17,490.33万元的应收账款以其账面余额17,829.97万元进行出售,你公司称本报告期初起至出售日该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2,971.62万元,产生处置收益101.61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该应收账款自期初起至出售日为上市公司贡献的2,971.62万元净利润具体计算过程,资产处置的收益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1、该应收账款自期初起至出售日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资产处置的收益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第21页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 交易时间 | 期初账面余额 |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 | 期初账面价值 ① | 转让日坏账准备金额 | 转让日账面价值 ② | 交易价格 ③ | 期初起至出售日献的净利润 ④=②-① | 应收账款处置收益 ⑤=③-② |
新能源汽车推广国家补贴 | 2021年11月 | 17,829.97 | 3,073.23 | 14,756.74 | 101.61 | 17,728.36 | 17,829.97 | 2,971.62 | 101.61 |
合 计 | 17,829.97 | 3,073.23 | 14,756.74 | 101.61 | 17,728.36 | 17,829.97 | 2,971.62 | 101.61 |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持有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转让对价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为17,829.97万元。
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日最新行驶里程数测算,该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01.61万元,与期初坏账准备金额3,073.23万元差额2,971.62万元系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转让日交易价格17,829.97万元与账面价值17,728.36万元差额
101.61万元系应收账款处置收益。
2、相关会计处理
持有期间,公司对未收回国补根据补贴政策及里程数据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本次为坏账冲回,以负数列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处置日,减少应收国补并冲销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履约保证金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贷:投资收益
【会计师回复】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关于向中植新能源转让应收账款的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检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交易的独立意见;
3、与公司管理层就上述关联交易背景、合理性进行沟通和判断;
4、获取评估报告,并与评估师进行沟通,与管理层讨论并复核评估师使用的原始数据、假设和方法,判断交易的公允性;
5、获取并检查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明细清单;
6、获取并检查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检查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转让协议执行情况;
7、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转让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五、问题6.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30亿元,坏账准备余额2.43亿元,本期针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收回或转回4,805.32万元,核销金额合计5,163.17万元。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业绩预告》称,公司前期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数增加,达到新能源国地补补贴条件的车辆数增加,经初步测算后,预计可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4,788.05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是否是应收国地补贴,如是,说明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是否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截至回函日应收款的回款情况;
(2)列示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构成情况,包括不限于对应年度、车辆数量、应收账款金额(区分国补、地补)、减值计提金额与比例,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车辆运行情况等,说明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背景、款项形成时间、关联关系、核销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如有)。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是否是应收国地补贴,如是,说明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是否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截至回函日应收款的回款情况;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情况
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第23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转回或收回金额 |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 转回或收回原因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注] | 4,417.44 | 据2020年底累计里程数测算预计无法收回 | 已达到里程数补贴要求,预计可收回 |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注] | 370.60 | 据2020年底累计里程数测算预计无法收回 | 已达到里程数补贴要求,预计可收回 |
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4.70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北京首钢福田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 | 3.94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重庆腾龙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3.07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 | 2.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十堰派恩高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 3.58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合 计 | 4,805.33 |
注: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地方补贴款账面余额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24页
项 目
项 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增加 | 收回 | 转让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账面余额 | 37,605.50 | 9,849.45 | 16,829.08 | 10,926.97 | |
地补账面余额 | 25,989.80 | 121.57 | 26,111.37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账面余额 | 14,002.40 | 72.85 | 8,263.60 | 1,000.89 | 4,810.76 |
地补账面余额 | 1,420.73 | -121.57 | 1,299.16 | |||
合 计 | 国补账面余额 | 51,607.90 | 72.85 | 18,113.05 | 17,829.97 | 15,737.73 |
地补账面余额 | 27,410.53 | 27,410.53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地方补贴款坏账准备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项 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增加 | 收回或转回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坏账准备 | 11,236.64 | 4,417.44 | 6,819.20 | |
地补坏账准备 | 3,183.38 | 370.60 | 2,812.78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坏账准备 | ||||
地补坏账准备 | 1,099.98 | 165.74 | 1,265.72 | ||
合 计 | 国补坏账准备 | 11,236.64 | 4,417.44 | 6,819.20 | |
地补坏账准备 | 4,283.36 | 165.74 | 370.60 | 4,078.50 |
由上述表格可知,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主要系应收国地补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本期增加系本期销售新能源车辆按补贴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应收国家补贴款;本期收回系公司于2021年2月收到国补资金22,128.07万元(扣回预拨资金4,015.02万元后金额为18,113.05万元); 本期转让系公司于2021年11月将应收国补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所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坏账准备本期转回系公司根据期末未申报车辆最新行驶里程数进行了减值测试,对于已满足申请条件及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预计其收回风险较低,因此转回该部分原已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另外组合部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本期增加系根据账龄计提坏账准备165.74万元。期末未申报车辆行驶里程数据来源于安装在每辆
新能源汽车上的新能源车辆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外部供应商提供,并将每辆新能源汽车的里程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因此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充分,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国家针对新能源汽车国地补以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进行核查和补贴的发放,公司亦是以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对相应的应收国地补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故报告期内转回的大额应收国地补贴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2、截至回函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的应收国地补贴回款情况根据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加强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项目等规范要求。加大僵尸企业退出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盲目投资、违规建设等乱象,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企业聚集,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购置补贴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公司销售车辆依据四部委各年度下发的补贴政策进行计算应收补贴款。截至回函日,公司尚未申报国地补的车辆中,满足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足1000辆,应收国地补贴款未回款。
(二)列示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构成情况,包括不限于对应年度、车辆数量、应收账款金额(区分国补、地补)、减值计提金额与比例,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车辆运行情况等,说明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构成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合计43,148.27万元,其中:国补15,737.74万元,地补27,410.53万元。计提国补坏账准备6,819.20万元,地
补坏账准备4,078.50万元,其中:单项计提国补坏账准备6,819.20万元,地补坏账准备2,812.78万元;按组合计提国补坏账准备0.00元,地补坏账准备1,265.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辆、元
第27页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合 计 | |
期末应收国地补合计情况 | 车辆数量 | 394 | 411 | 93 | 9 | 315 | 44 | 1,266 |
国补账面余额 | 55,860,931.00 | 55,712,581.00 | 16,166,933.50 | 871,600.00 | 28,036,834.00 | 728,474.40 | 157,377,353.90 | |
地补账面余额 | 272,823,842.00 | 799,500.00 | 481,962.00 | 274,105,304.00 | ||||
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392 | 343 | 33 | 2 | 770 | ||
其中:存在减值 车辆数量 | 273 | 171 | 33 | 2 | 479 | |||
国补账面余额 | 55,581,680.00 | 48,663,539.00 | 4,980,824.00 | 43,667.00 | 109,269,710.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40,784,080.00 | 22,383,411.00 | 4,980,824.00 | 43,667.00 | 68,191,982.00 | |||
计提比例 | 73.38% | 46.00% | 100.00% | 100.00% | 62.41% | |||
地补账面余额 | 260,781,320.00 | 332,340.00 | 261,113,66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28,096,720.00 | 31,050.00 | 28,127,770.00 | |||||
计提比例 | 10.77% | 9.34% | 10.77% | |||||
其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2 | 68 | 60 | 9 | 313 | 44 | 496 |
国补账面余额 | 279,251.00 | 7,049,042.00 | 11,186,109.50 | 871,600.00 | 27,993,167.00 | 728,474.40 | 48,107,643.9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
计提比例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地补账面余额 | 12,042,522.00 | 467,160.00 | 481,962.00 | 12,991,644.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2,042,522.00 | 373,728.00 | 240,981.00 | 12,657,231.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80.00% | 50.00% | 97.43% |
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应收补贴的坏账计提政策为:对原2018年底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仍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其中测试存在减值的车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除此其他国地补先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计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1)原2018年底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贴构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辆、元
第28页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注] | 车辆数量 | 381 | 317 | 698 |
其中:存在减值 车辆数量 | 262 | 145 | 407 | |
国补账面余额 | 54,395,440.00 | 46,288,295.00 | 100,683,735.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39,597,840.00 | 20,008,167.00 | 59,606,007.00 | |
计提比例 | 72.80% | 43.23% | 59.20% | |
地补账面余额 | 259,596,660.00 | 301,290.00 | 259,897,95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26,912,060.00 | 26,912,060.00 | ||
计提比例 | 10.37% | 0.00% | 10.35% |
注: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国补资金22,128.07万元(扣回预拨资金4,015.02万元后金额为18,113.05万元),另外公司将应收国补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关联方中植新能源,以上事项导致期末应收国补账面余额减少35,943.02万元,但对应的地补未收回或转让故本期应收地补账面余额未减少。地补资金的申报以收到国补资金为前提,根据2021年8月18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核查情况的公示》显示,公司有1061辆新能源汽车的地补已通过审核,预计可收回地补资金1.89亿元,因此公司预计已收到国补资金的车辆对应的地补收回风险较小;本期已转让国补债权对应的937辆新能源汽车根据最新行驶里程数据及车辆运行情况判断基本已满足申报条件,故其对应的地补预计收回风险亦较小。综上所述,原2018年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中国补因收回及转让而减少,但截止期末对应的地补因尚未收回或转让而保持不变,
但根据地补已申报情况及车辆最新行驶里程数据及车辆运行情况预计其收回风险较小,故导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国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地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2)其他国地补贴构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辆、元
第29页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合 计 | |
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11 | 26 | 33 | 2 | 72 | ||
其中:存在减值 车辆数量 | 11 | 26 | 33 | 2 | 72 | |||
国补账面余额 | 1,186,240.00 | 2,375,244.00 | 4,980,824.00 | 43,667.00 | 8,585,975.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1,186,240.00 | 2,375,244.00 | 4,980,824.00 | 43,667.00 | 8,585,975.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地补账面余额 | 1,184,660.00 | 31,050.00 | 1,215,71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184,660.00 | 31,050.00 | 1,215,710.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其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2.00 | 68.00 | 60.00 | 9.00 | 313.00 | 44.00 | 496.00 |
国补账面余额 | 279,251.00 | 7,049,042.00 | 11,186,109.50 | 871,600.00 | 27,993,167.00 | 728,474.40 | 48,107,643.9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
计提比例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地补账面余额 | 12,042,522.00 | 467,160.00 | 481,962.00 | 12,991,644.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2,042,522.00 | 373,728.00 | 240,981.00 | 12,657,231.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80.00% | 50.00% | 97.43% |
公司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对于存在损毁、改装、出口等无法申请补助的车辆对应的应收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车辆情况如下:已损毁新能源汽车74辆,对应国补金额812.12万元,地补金额322.74万元,另有32辆新能源汽车国补已收回,但截至报告期末车辆已损毁无法继续申请地补,地补金额362.66万元。
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申请补贴状态的车辆,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对于车况较差,很可能未来难以达到补贴申请状态的车辆对应的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车辆情况如下:运行未满1万公里或近期数据显示车辆未正常运行的新能源汽车405辆,对应国补金额6,007.08万元,地补金额2,127.37万元。
公司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高,预计可以满足申报要求,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并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国家相关政策及对公司销售的影响
2016年适用政策:《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适用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
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同时规定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2017年适用政策: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适用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02月11日。
政策简述: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规定为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2018年适用政策:《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适用期间: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
政策简述: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2019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适用期间: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政策简述: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上牌的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同时规定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2020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政策简述: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客车,按照财建[2020]86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
同时规定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2021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
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2022年适用政策:《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适用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综上所述,2016-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逐年退坡,且幅度逐年加大。中植一客于2016年开始由生产传统客车转变为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在2016-2017年补贴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取得较大的发展,分别销售新能源车辆2475辆、2272辆。自2018年起,新能源补贴技术指标提高、单车补贴标准持续下降,同时受运营满2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的政策影响,中植一客无法及时收回补贴款,同时销量受较大影响,导致2018年和2019年订单明显缩水,新能源车辆销量分别为277辆和9辆。补贴政策的持续退坡(2020-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的压力下,中植一客尝试将业务重心转移,发展氢燃料电池客车,减少对补贴的依赖,并于2020年完成了大同公交300辆订单的交付,全年完成新能源汽车销量315辆,2021年完成新能源车辆销售44台,并成功中标成都公交825台订单。
3、报告期末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及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最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满足2万公里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满足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525辆,对应国补6,138.18万元,地补188.18万元。另外中植一客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并于2022年初签订销售合同,截至年报披露日已交付400辆。待以上车辆正常运行并满足申报条件后,即可达到申报条件中对申报车辆数量的要求,公司将可按程序申报补贴。故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国地补贴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三)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背景、款项形成时间、关联关系、核销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如有)。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情况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35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交易背景 | 款项形成时间 | 是否关联方 | 转销或核销金额 | 转销或核销原因 |
合肥明雪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68.52 | 客户已注销 |
宁波怡龙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2-2013年 | 否 | 85.91 | 客户已注销 |
杭州富强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07年以前 | 否 | 43.71 | 客户已注销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正常销售 | 2016-2017年 | 否 | 101.61 | 债权转让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2,325.72 | 债权转让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860.96 | 债权转让 |
云南新西南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264.91 | 债权转让 |
广西平乐全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8年 | 否 | 85.46 | 债权转让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6-2017年 | 否 | 1,190.49 | 债权转让 |
重庆宏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49.78 | 债权转让 |
金华裕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86.10 | 债权转让 |
合 计 | 5,163.17 |
(1)报告期内公司对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梳理,经查询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合肥明雪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怡龙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富强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已注销,预计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公司会议审批后核销相关款项。
(2)报告期内中植一客与中植新能源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故在与中植新能源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后,公
司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具体详见上述问题5的回复。
(3)报告期内为改善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的资产负债结构,满足其长远发展需要,中植一客对前期销售车辆应收款通过诉讼方式开展了清收措施,以便用于支付中植一客部分前期未付的供应商款项。本次中植一客处置的债权账龄均超过4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达50%,坏账风险较大,价值已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中植一客也面临供应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以此为背景,公司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将部分债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形式予以解决。在保证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中植一客与供应商协商一致,中植一客按以上应收款账面价值抵付欠款;完成债权转让后,中植一客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对应的应付账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坏账准备,以上债权债务转让(不含国补转让)均未产生转让损益,其中较大金额转让的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第37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转让的应收账款余额 | 转让时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债权转让价格 | 协议签订日期 | 债权受让方 | 抵债金额 | 债务形成原因 |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对2021年损益的影响金额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 169.80 | 84.90 | 84.90 | 2021-11-20 | 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84.90 | 买卖合同 | |
264.00 | 132.00 | 132.00 | 2021-11-20 | 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132.00 | 买卖合同 | ||
407.68 | 203.84 | 203.84 | 2021-11-20 | 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203.84 | 买卖合同 | ||
320.11 | 160.06 | 160.06 | 2021-11-26 | 江苏奥吉瑞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160.06 | 买卖合同 | ||
3,489.84 | 1,744.92 | 1,744.92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44.92 | 买卖合同 |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721.92 | 860.96 | 860.96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60.96 | 买卖合同 |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243.51 | 121.76 | 121.76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1.76 | 买卖合同 | |
2,137.47 | 1,068.73 | 1,068.73 | 2021-8-5 |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1,068.73 | 买卖合同 | ||
合 计 | 8,754.33 | 4,377.17 | 4,377.17 | 4,377.17 |
上述债权债务转让事项涉及的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如下:
第38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16 | 存续 | 10,000 | 童建功 | 深圳淳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9%;童建功1% | 海南省三亚市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北风情小镇公寓楼E6栋二单元504房 | 租赁业 | 新能源汽车租赁、研发、销售,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充换电站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充电桩生产及销售,网络约车服务及运营,新能源食品安全检测车、新能源医疗查体车、汽车电容的生产及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二手车销售,电子产品、光伏发电设备、电储能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汽车维修,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店管理,道路旅客运输,接送机服务。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9-21 | 存续 | 1,000 | 陈颢 | 陈颢1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广西富满地大酒店10层1006-1007房 | 零售业 | 销售:汽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配件、精密仪器、机电设备及配件(除国家专控产品)、汽车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材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电子元件、机电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汽车充电模块、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日用百货、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车辆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 |
第39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术、能源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能源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济贸易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外);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以上两项,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充电桩设备安装及销售。 |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9-29 | 存续 | 10,000 | 钱德祥 | 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65%;刘叙岐35% | 浙江省杭州市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88号572室 | 零售业 | 汽车、汽车配件、蓄电池及配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汽车配件、充电桩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租赁。 |
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07-8-15 | 存续 | 2,000 | 马智慧 | 马智慧64%;苏州 | 安徽省合肥市 | 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8号合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仪表及控制系统产品的软硬件、电控系统及测试设备、超导材 |
第40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汇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孙苏容13.5% | 肥科烨电物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5楼 | 料、特种陶瓷、精密陶瓷、碳纤维材料及相关材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充电站的建设、管理、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 ||||||||
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05-8-11 | 存续 | 1,100 | 赵大平 | 赵大平35%;赵冬章23%;赵民章23%;赵旭典13%;赵爱章2%;赵霞2%;赵爱荣1%刘灵草1% | 河南省郑州市 | 郑州高新区合欢街96号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电子、机械、液压、润滑设备、车辆部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软件、硬件的销售及服务;从事技术和货物进出口业务。 |
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02-4-11 | 存续 | 3453.25 | 王添辉 | 王添辉68.51%;厦门向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78%; | 福建省厦门市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05D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集成电路设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互联网信息服务 |
第41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厦门鸿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2%;厦门京道联萃天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5%;陈旭1.4%;厦门京道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厦门京道凯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 | (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 |||||||||
江苏奥吉瑞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 2016-2-3 | 存续 | 20,000 | 滕慧明 | 江苏弗莱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大股东 | 江苏省扬州市 | 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588号 | 汽车制造业 |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 |
第42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法人独资) | 100% | 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2011-11-14 | 存续 | 36.000 | 郭伟 | 郭伟36.6106%;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378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562%;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4784%等 | 北京市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电池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系统集成;销售锂电池;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租赁机电设备;制造大容量动力锂电池。 |
第43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5-12-29 | 存续 | 3124.8141 | 刘鲁新 | 东莞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40.9357%;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2375%; 东莞市新钜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091%等 | 广东省东莞市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七号力优科技中心1栋3楼B区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研发和销售动力设备;生产和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相关产品;从事电池成品、电池组保护电路板、电池管理系统以及相关软件的研究、开发;从事电池产品、电池组保护板相关电子产品、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的批发,货物进出口。 |
由上表可知,以上客户及供应商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为中植一客业务活动过程中的正常交易双方。
2、相关会计处理
(1)公司核销上述应收账款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报告期内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持有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产生处置收益101.61万元,具体详见上述问题5的回复,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贷:投资收益
(3)公司转让上述应收账款并转销对应的坏账准备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款项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及账龄分析,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评估的依据;
4、获取了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和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应收账款明细,关注了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变动情况,抽查了大额合同、签收单等原始资料,并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本期发生额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
5、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未来收款计划、客户的信用历史、背景、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以及对款项可回收性的判断;
6、对公司客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诉讼情况、抵押质押情况等;
7、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余额进行关注,实施了检查、发函等程序核查了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结合期后回款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9、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10、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比对了同行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复核了公司坏账计提金额;
11、了解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并对应收国补金额进行测算,对已收到的补贴款进行查验,对新能源政策补贴款坏账计提金额进行复核。
12、获取并检查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权转让事项进行函证及电话访谈,确认债权转让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13、检查公司应收账款核销审批流程。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充分,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2、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六、问题7. 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账面余额3,566.23万元,本期新增274,736.73万元,本期终止确认275,790.68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2)列示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减值准备等,并进一步说明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第46页
项 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应收票据 | 3,566.23 |
合 计 | 3,566.23 |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管理层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系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主要基于公司管理层对持有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日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公司对银行承兑票据组合未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二)列示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减值准备等,并进一步说明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为家电板块日常销售业务过程中从下游客户取得。公司取得后除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供应商货款外,部分直接用于贴现以支付需现金采购的材料款及日常经营所需。
公司报告期内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75,790.68万元,其中背书金额为197,484.74万元,到期收回金额为628.43万元,贴现金额为77,677.51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
单位:万元
第47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 | 否 | 0.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 | 否 | 1.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 | 否 | 16.2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 | 否 | 211.10 |
第48页
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 | 否 | 818.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 | 否 | 0.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 | 否 | 28.4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 | 否 | 72.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 | 否 | 3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 | 否 | 4.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 | 否 | 272.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 | 否 | 10,154.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 | 否 | 1,062.7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 | 否 | 99.2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 | 否 | 16.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 | 否 | 50.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 | 否 | 66.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 | 否 | 599.9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 | 否 | 361.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 | 否 | 260.4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3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4 | 否 | 131.2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5 | 否 | 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6 | 否 | 1.8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7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8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9 | 否 | 12.6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0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1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2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3 | 否 | 6.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4 | 否 | 19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5 | 否 | 2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6 | 否 | 2.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7 | 否 | 2.2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8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9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0 | 否 | 400.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1 | 否 | 157.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3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4 | 否 | 20.00 |
第49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5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6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7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8 | 否 | 1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9 | 否 | 46.3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0 | 否 | 63.1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1 | 否 | 839.3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2 | 否 | 431.4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3 | 否 | 557.2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4 | 否 | 16.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5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6 | 否 | 991.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7 | 否 | 117.1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8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9 | 否 | 1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0 | 否 | 66.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1 | 否 | 34.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2 | 否 | 87.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3 | 否 | 8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4 | 否 | 113.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5 | 否 | 1,035.3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6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7 | 否 | 0.6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8 | 否 | 79.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9 | 否 | 56.3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0 | 否 | 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1 | 否 | 44.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2 | 否 | 273.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3 | 否 | 1.2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4 | 否 | 15.2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5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6 | 否 | 9,467.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7 | 否 | 664.5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8 | 否 | 9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9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0 | 否 | 127.2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1 | 否 | 123.8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2 | 否 | 24.45 |
第50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3 | 否 | 4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4 | 否 | 4,321.9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5 | 否 | 928.1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6 | 否 | 11.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7 | 否 | 661.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8 | 否 | 10,114.8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9 | 否 | 6.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0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1 | 否 | 1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3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4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5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6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7 | 否 | 71.0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8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9 | 否 | 22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0 | 否 | 150.8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1 | 否 | 120.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2 | 否 | 3,092.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3 | 否 | 1,012.2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4 | 否 | 253.3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5 | 否 | 249.5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6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7 | 否 | 571.5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8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9 | 否 | 987.9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0 | 否 | 45.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1 | 否 | 366.6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3 | 否 | 25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4 | 否 | 311.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5 | 否 | 8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6 | 否 | 105.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7 | 否 | 15,256.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8 | 否 | 891.3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9 | 否 | 131.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0 | 否 | 12,993.18 |
第51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1 | 否 | 1,231.1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2 | 否 | 91.5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3 | 否 | 70.9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4 | 否 | 93.8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5 | 否 | 76.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6 | 否 | 122.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7 | 否 | 87.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8 | 否 | 349.3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9 | 否 | 3.5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0 | 否 | 380.8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1 | 否 | 490.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2 | 否 | 108.0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3 | 否 | 385.9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4 | 否 | 1,441.1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5 | 否 | 487.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6 | 否 | 2,5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7 | 否 | 68.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8 | 否 | 22.7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9 | 否 | 79.4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0 | 否 | 44.4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1 | 否 | 345.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2 | 否 | 55.9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3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4 | 否 | 7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5 | 否 | 95.7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6 | 否 | 5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7 | 否 | 99.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8 | 否 | 712.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9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0 | 否 | 4.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1 | 否 | 1,830.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2 | 否 | 927.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3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4 | 否 | 3.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5 | 否 | 6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6 | 否 | 6.0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7 | 否 | 7,352.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8 | 否 | 5.00 |
第52页
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9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0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1 | 否 | 195.5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2 | 否 | 54.2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3 | 否 | 500.8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4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5 | 否 | 142.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6 | 否 | 18,501.9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7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8 | 否 | 42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9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0 | 否 | 7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1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2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3 | 否 | 14.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4 | 否 | 20.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5 | 否 | 675.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6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7 | 否 | 1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8 | 否 | 8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9 | 否 | 711.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0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1 | 否 | 316.5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2 | 否 | 77.9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3 | 否 | 635.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4 | 否 | 12.7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5 | 否 | 49.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6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7 | 否 | 2,956.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8 | 否 | 149.7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9 | 否 | 391.5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0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1 | 否 | 153.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2 | 否 | 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3 | 否 | 22.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4 | 否 | 60.6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5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6 | 否 | 94.22 |
第53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7 | 否 | 6.0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8 | 否 | 130.2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9 | 否 | 5.2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0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1 | 否 | 94.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2 | 否 | 20.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3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4 | 否 | 68.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5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6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7 | 否 | 80.7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8 | 否 | 732.6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9 | 否 | 13.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0 | 否 | 26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1 | 否 | 748.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2 | 否 | 4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3 | 否 | 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4 | 否 | 339.7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5 | 否 | 65.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6 | 否 | 2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7 | 否 | 140.1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8 | 否 | 1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9 | 否 | 89.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0 | 否 | 80.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1 | 否 | 12.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2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3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4 | 否 | 4.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5 | 否 | 10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6 | 否 | 111.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7 | 否 | 937.1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8 | 否 | 5,335.8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9 | 否 | 153.4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合并内关联方 | 合并内关联方 | 56,495.46 |
合计 | 197,484.74 |
2、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情况:
单位:万元
第54页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 额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6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7.63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浦发银行新乡支行营业部 | 否 | 11.8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83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6.87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7.25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51.68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17.37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0.00 |
合 计 | 628.43 |
3、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2,901.18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00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158.65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否 | 59,587.54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5.14 |
合 计 | 77,677.51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
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均为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公司综合考虑信用风险、逾期未付风险等,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无追索贴现及到期收回时予以终止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贴现及到期收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应收票据管理意图,分析判断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分类的准确性;
2、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3、抽查部分记账凭证、票据及背书记录、票据签收单据、银行回单等资料,了解上述交易发生的背景,评估合理性;并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核查应收票据出票人、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减值迹象;
5、取得应收票据明细,分析和了解承兑人经营情况、资信等情况及历史票据违约情况;
6、检查应收票据期后到期兑付、背书转让情况,复核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可收回性的评估判断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七、问题8.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14亿元,其中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50万元,大部分账龄在3年以上。
请你公司说明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单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性质、交易背景、具体内容、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你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说明该款项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结合账龄、债务人实际履约能力、预计收回可能性等,说明计提比例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1、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的具体内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49万元,该款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淳安康盛毛细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采购电解铜产生。东岱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进入公司供应商名录,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于2014年开始开展电解铜采购业务,采购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毛细管公司合计向东岱公司支付采购款44,108.90万元用于购买电解铜,东岱公司合计交付电解铜42,361.02万元,剩余1,747.88万元电解铜未交付至公司。2018年11月16日东岱公司退还毛细管公司电解铜采购款100.00万元,2019年3月通过三方转账增加其应收款85.37万元,2021年收到法院执行款3.76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毛细管公司应收东岱公司1,729.49万元,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暂付款余额为预付货款性质。
公司与东岱公司及股东无关联关系,东岱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第58页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 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05-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099687147R |
法定代表人 | 冉贞君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股东 | 曹丽惠持股90.00%,冉贞君持股10.00%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8号1幢208室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机电设备(除小轿车),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专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有色金属,钢材,建筑材料;服务:物业管理,物流信息咨询,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2、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2018年12月,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东岱公司、林向阳(实控人)、曹丽云(实控人之妻)、曹丽惠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前共同归还130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共同还清全部欠款700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清,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权利,并就欠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签订还款协议后,东岱公司仅偿还了100万元,因东岱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内容,经多次沟通后无效,毛细管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19)浙01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
2020年5月11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返还毛细管公司货款19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26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负担。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与毛细管公司均不服上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民终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细管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1)浙0127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向阳、曹丽云名下位于康盛路
221、223号06室店面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120,000.00元,毛细管公司受偿案款37,562.44元,暂未发现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对毛细管公司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予以告知,毛细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后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无可执行的财产,因此截止目前东岱公司欠公司剩余款项未收回。
3、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东岱公司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第59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 | 应收暂付款 | 816,123.47 | 2至3年 | 816,123.47 |
16,478,812.23 | 3年以上 | 16,478,812.23 | ||
合 计 | 17,294,935.70 | 17,294,935.70 |
综上所述,经法院判决裁定并强制执行后,东岱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无相关的还款能力,公司预计款项无收回的可能性,故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
【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情况;
2、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往来的采购合同、银行支付凭证、采购
入库单、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
4、对东岱公司执行函证程序;
5、获取并查阅诉讼资料、法院判决书及裁判书;
6、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准确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系因电解铜采购业务产生,
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
分、合理。
九、问题9. 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3.40亿元、同比增长
14.27%,存货跌价准备余额4,241.66万元,同比下降27.54%。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441.32万元、847.25万元、1,702.34万元、250.76万元,较去年同期余额分别同比变动-32.91%、12.12%、-29.01%、-54.60%。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
请你公司:
(1)结合存货的类型、用途、库龄,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期后发货销售情况,以及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说明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合理性,对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结合存货的类型、用途、库龄,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期后发货销售情况,以及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61页所属业务
所属业务 | 存货项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跌价计提比例% | ||
家电制冷配件板块 | 原材料 | 9,017.62 | 275.18 | 8,742.45 | 3.05 |
委托加工物资 | 533.53 | 533.53 | |||
在产品 | 1,418.36 | 1,418.36 | |||
库存商品 | 10,204.95 | 976.00 | 9,228.95 | 9.56 | |
发出商品 | 7,980.34 | 250.76 | 7,729.58 | 3.14 | |
小 计 | 29,154.80 | 1,501.94 | 5.15 | ||
新能源汽车板块 | 原材料 | 2,224.37 | 1,166.14 | 1,058.23 | 52.43 |
在产品 | 1,393.44 | 847.25 | 546.19 | 60.80 | |
库存商品 | 1,184.58 | 726.33 | 458.24 | 61.32 | |
小 计 | 4,802.39 | 2,739.72 | 2,062.66 | 57.05 | |
合 计 | 33,957.19 | 4,241.66 | 29,715.52 | 12.49 |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说明
公司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正常销售、使用的存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对于存在呆滞、损毁等情况的存货根据其残值可收回金额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
(1)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75.18万元,包括原材料呆滞品及损坏的材料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273.63万元;存在少量明显价格下跌的材料,按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1.5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976.00万元,包括呆滞品及残次品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452.98万元;可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523.02万元。
发出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50.76万元,包括已发出尚未结算的发出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233.69万元;超过结算期但无法结算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17.07万元。
(2)新能源汽车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166.14万元,系子公司中植一客原材料呆滞品一批,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指标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化,公司确定后续不再生产旧型号新能源汽车。经现场勘察,该批材料主要为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等,出现老化和技术指标不符合当期政策的情况,基本无可回收价值。
在产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系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系中植一客期末结存的新能源汽车,主要为2016年至2020年生产的各类样车及未完成销售的少量库存车。该部分车辆已存放较长时间,已不属于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车辆整体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当前的新能源汽车政策,且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基本无销售价值。同时大多数车辆关键零部件技术指标已无法达到目前政策的要求,无法再次利用,可回收价值很小。公司组织各部门研究决定,对少量尚具有改造和收回价值的车辆,进行改造、拆解和回收,根据预计可回收利用的金额计算计提跌价准备,对于无回收利用价值的车辆,已向公司提起报废流程,并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合计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计提519.22万元,本期新增207.11万元。
(二)说明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合理性,对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1、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
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
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原因主要系子公司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本期根据可变现净值补提跌价准备91.56万元。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或领用以前年度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销所致。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为2,256.30万元。
2、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委托加工物资主要系钢带镀铜、铝板、冷轧卷。报告期末钢材、铝板不存在市场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经跌价测试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对委托加工物资计提跌价准备。
【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3、对公司存货现场监盘和勘察,记录公司存在的呆滞、损毁和残次的存货;
4、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存货的生产销售及对于库存存货的处置情况和未来市场预期;
5、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结合期后销售或处置检查,评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十、问题10.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余额1.33亿元,其中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预算金额8亿元,账面余额1.20亿元,同比增长
15.15%,减值准备余额1,585万元。
请你公司:
(3)公司对该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具体参数,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第64页
项 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在安装设备 | 662.91 | 662.91 | |
零星工程 | 478.45 | 478.45 | |
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 | 12,046.85 | 1,585.00 | 10,461.85 |
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工程 | 78.17 | 78.17 | |
合 计 | 13,266.38 | 1,585.00 | 11,681.38 |
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主要系对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计提的减值准备。2020年中植一客拟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厂,中植一客以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成都诚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故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资金额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6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主要系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拟以资产出资所涉及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林评字(2020)3号],中植一客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687.9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值为10,449.14万元,土地使用权为8,238.76万元。中植一客根据评估报告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1,585.00万元。截止目前成都新厂房支出主要为土地支出、前期费用和少部分工程款,均为必要支出,无资本化利
息或其他重大的间接费用,结合四川省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到的近期工业用地成交价格作为判断标准,本期未见进一步减值迹象。
【会计师回复】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在建工程的完整性、存在、计价和分摊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3、获取评估报告,复核评估师使用的原始数据、假设和方法,判断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4、实地检查重要在建工程,并实施监盘程序,以了解在建工程进度;
5、查询周边土地成交价格,重新测算并分析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中植一客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十一、问题12. 年报显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账面期末余额4,223.92万元,同比增长685.21%,你公司称系公司将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按最新一次增资价格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请你公司:
(1)结合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股权结构变化,说明投资持股比例和投资目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报告期末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标的公司增资是否存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请提供。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结合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股权结构变化,说明投资持股比例和投资目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兰纳米”),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以石墨烯电极和超级电容器的生产和研发,应用于各种触摸电极、绿色能源器件、超级电容器等领域。
公司于2016年4月出资4,000万元,出资完成后持有天津普兰纳米10.5598%股份。公司与天津普兰纳米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合作,有利于公司完善和发展产业布局,扩大产业覆盖面。公司通过资源整合,有效把握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战略机遇,以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
2021年11月26日,天津普兰纳米以投前4亿元估值引入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人完成增资扩股,公司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本轮融资的复函,未参与本次融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投资股权比例为9.0837%。
2、天津普兰纳米2021年度股权结构变化
第67页
期初金额
期初金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减少 | 期末金额 | |||||
名 称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陈永胜 | 货币 | 296.2123 | 33.0649 | 货币 | 296.2123 | 28.4430 | ||
深圳市大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142.9200 | 15.9536 | 货币 | 142.9200 | 13.7235 | ||
解敏雨 | 货币 | 132.3100 | 14.7692 | 货币 | 132.3100 | 12.7047 |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94.6000 | 10.5598 | 货币 | 94.6000 | 9.0837 | ||
陈旺桥 | 货币 | 56.6300 | 6.3214 | 货币 | 56.6300 | 5.4377 | ||
徐令彦 | 货币 | 54.3100 | 6.0624 | 货币 | 54.3100 | 5.2150 | ||
魏春木 | 货币 | 35.8300 | 3.9996 | 货币 | 35.8300 | 3.4405 | ||
李中秋 | 货币 | 33.9400 | 3.7886 | 货币 | 33.9400 | 3.2590 | ||
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25.5000 | 2.8465 | 货币 | 25.5000 | 2.4486 | ||
殷彩雷 | 货币 | 13.4378 | 1.5000 | 货币 | 13.4378 | 1.2903 | ||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货币 | 10.1600 | 1.1341 | 货币 | 10.1600 | 0.9756 |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天津市瑞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嘉兴丹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7925 | 货币 | 44.7925 | 4.3011 | ||||
天津津南海河智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合 计 | 895.8500 | 100.00 | 145.5756 | 1041.4256 | 100.00 |
3、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依据
(1)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处理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持股比例从10.5598%下降至9.0837%,且均未派出董事,对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而应适用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为一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为普通股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权益工具的定义,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公司持有天津普兰纳米股权的投资目的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是非交易性的。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公司将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说明报告期末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标的公司增资是否存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请提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报告期内天津普兰纳米不存在有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根据《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天津普兰纳米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44.65元/股,增资时无第三方评估机构价值评估报告。公司按照天津普兰纳米最近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师回复】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相关协议、工商资料及相关增资资料等;
2、向管理层了解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的目的,分析管理层对其投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合理性;
3、与管理层沟通并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获取并复核管理层编制的相关公允价值计算表。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最新一次增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的签字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董顶立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小红
中国天津市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