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康盛股份”)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上升
1.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80.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0.20亿元,同比上升86.9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7亿元,同比下降46.28%。你公司已连续四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
请你公司:
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3,714.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9.12万元,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金额 |
净利润 | 3,714.42 |
加:信用减值准备 | -6,483.61 |
资产减值准备 | 643.79 |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 | 973.87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6,010.87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994.15 |
无形资产摊销 | 351.30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34.41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15.80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122.43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
财务费用(收益用“-”号填列) | 3,032.68 |
投资损失(收益用“-”号填列) | -541.48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542.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用“-”号填列) | 13.24 |
存货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9,981.0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用“-”号填列) | 82,677.64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用“-”号填列) | -63,412.08 |
其他 | -14.3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94.6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 14,980.24 |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等因素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正常生产经营的长期资产折旧摊销及信用减值准备等非付现成本费用2,663.01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2)财务费用3,032.68万元作为非经营性项目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3)存货增加9,981.08万元,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涨价及备货增加7,724.7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转销2,256.30万元,未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出;
(4)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82,677.64万元,主要系收到新能源汽车国补和客户回款及公司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收账款所致;
(5)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63,412.08万元,主要系归还到期债务和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减少应付账款19,883.14万元,及归还新能源汽车国补履约保证金减少其他应付款38,349.98万元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2、结合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说明公司连续多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所处外部经营环境和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科工贸”)所处家电零部件业务,主要为国内主流冰箱、冷柜和空调生产厂家等配套制冷管路及配件。2021年度,中国家用制冷电器行业克服了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海运物流成本剧增、竞争加剧等困难,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及成本、深挖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行业发展稳中有升。据产业在线数据显示,2021年度,中国冰箱冷柜行业销售规模达12,581万台,同比增长3.4%;家用空调销售15,259万台,同比增长7.9%。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升级,大宗材料的价格逐步企稳,价格因素对企业影响减弱。同时,国家政策推动家电在内的消费,预计2022年冰箱冷柜、空调整体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从而带动上游配套企业的持续增长。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所处商用车整车制造业,主要从事中大型客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度,在缺少特殊刺激政策、补贴退坡、终端需求乏力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下,新能源客车市场发展遇到一定困难。根据中汽协相关数据统计,全年中大型客车累计销量9.4万辆,同比下降9.62%。从长远发展来看,近几年支撑商用车增长的政策红利效用已逐步减弱,未来商用车市场将进入调整期,企业优胜劣汰趋势将更加明显,另外,大中型客车受到高铁、航空、私家车等市场的挤压,客源逐步减少,终端市场萎缩。在此大背景下,有品牌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将持续提高市场份额;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强力推动及各地支持新能源物流汽车发展政策的鼓励下,纯电动轻客物流车销量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客车行业“大转小”趋势明显,有利于轻客市场的发展。
总体来看,目前公司所处的家电制冷行业和新能源商用车行业均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经营环境良好。
(2)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包括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和商用车整车业务,其中制冷管路及配件实现收入228,092.24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95.94%,商用车整车业务实现收入1,373.75万元,占全年营收比例为0.58%。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主要变化。公司2019至2021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说明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391,172.17 | 21,125,881.27 | -542,337,848.28 |
非经常性损益 | 56,993,942.63 | 171,532,646.53 | -7,250,709.3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9,602,770.46 | -150,406,765.26 | -535,087,138.92 |
扣除非经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602,770.46 | -150,406,765.26 | -542,337,848.28 |
2019年度,公司整体资金面仍相对紧张,主动压缩了家电制冷配件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不足,收入规模下降30,442.16万元;受内部配套量的减少以及产品竞争力弱等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收入下滑严重,亏损17,788.76万元;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收入偏低,固定支出较大,亏损32,334.36万元,以上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0年度,受疫情导致地方政府公交采购延期或订单减少,行业整体需求下降以及成都公交订单取得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继续亏损,扣非后亏损10,942.58万元,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1年度,由于中植一客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未能在重点市场(成都、大同)和重点客户上实现突破,本报告期订单数量零星,仅实现营业收入0.13亿元,全年持续亏损,扣非后亏损6,845.75万元,以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公司2019至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析说明如下:
单位:元
分行业业务收入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制冷管路及配件 | 2,280,922,401.82 | 1,955,820,071.95 | 1,815,958,098.58 |
汽车整车
汽车整车 | 13,737,531.67 | 347,716,642.30 | 106,564,795.62 |
合计营业收入 | 2,377,359,900.57 | 2,352,346,002.89 | 2,007,637,162.45 |
扣除后营业收入 | 2,294,659,933.49 | 2,304,910,960.44 | 1,954,325,273.92 |
近三年,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虽然汽车整车业务2021年度营收下滑严重,但中植一客于2021年12月22日中标成都公交825台的订单,预计合同总收入为97,598.09万元,并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交付400台,确认营业收入43,447.52万元;除成都公交订单外,中植一客又先后拿下六安公交、崇州公交和彭州公交相关订单,预计2022年公司商用车整车业务收入较2021年将出现大幅上升,整体经营形势向好。
(3)同行业公司可比情况
鉴于公司主要亏损来源于中植一客商用车整车业务,公司选取了同行业相关企业进行比较:
单位:元
序号 | 股票名称 | 营业总收入 | 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 | 宇通客车 | 23,233,463,181.86 | 625,510,750.73 | 613,785,285.74 |
2 | 亚星客车 | 978,563,634.82 | -17,274,107.19 | 1,891,610.13 |
3 | 中通客车 | 4,586,634,005.77 | -219,529,493.29 | -219,529,493.29 |
4 | 安凯客车 | 1,780,721,586.62 | -283,105,134.54 | -264,187,712.71 |
5 | 金龙汽车 | 15,418,415,894.71 | -776,046,696.92 | -595,219,624.26 |
6 | 福田汽车 | 54,973,869,226.61 | -5,060,838,150.71 | -5,060,921,170.81 |
7 | 中植一客 | 24,246,495.52 | -6,365,222.60 | -6,365,222.60 |
2021年度,受疫情反复、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以及市场需求收缩等因素影响,除宇通客车外,中植一客商用车业务的发展与同行其它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难。
(4)未来经营计划
①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
面对行业竞争剧烈,产品转型困难和研发实力相对薄弱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家电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降低生产采购成本,从质量、技术、设备、工艺等方面切实提高制造水平;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大力度推进新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转型,巩固在家电行业的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家电板块整体盈利能力。
②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
面对行业景气度下降,品牌知名度弱,市场开拓举步维艰等问题,2022年度,公司汽车板块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聚焦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稳定成都及本地周边市场订单,保经营;与股东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共同拓展其他车型市场,如物流车、专用车的销售;借助大股东资源,提高汽车销量,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借助吉利商用车在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积累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在订单量实现突破的基础上,完善和提升供应链体系,降本增效。
(5)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7亿元,同比增加1.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7亿元,同比上升76.99%。尽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但报告期内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运营稳定,汽车业务逐渐步入正轨,整体经营形势良好。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和公司管理层、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不存在利用职权优势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风险;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土地、厂房、设备且权属清晰;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产品与工艺技术不断优化迭代,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逐步提升;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除成都及其周边公交市场外,逐步拓展了六安、崇州和彭州等地公交市场;资金方面,公司收回了2020年末大同公交车款2.73亿元及前期国地补2.2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额度略有提升,营运资金较为充足。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力,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一)1”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2)获取并复核公司报告期按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附表,分析导致康盛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项目及影响情况。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变动不匹配原因合理。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一)2”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经营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经营计划,查阅可比公司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根据本所对公司2021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2]D-0483号),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之规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问题(二):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14,853.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1,886.0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12,967.91万元。
请你公司:
1、复核年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若有遗漏,请补充更正。
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均未触及“重大”标准,因此公司在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符合公司事实依据,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遗漏事项。
2、说明相关诉讼仲裁预计负债计提情况,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期末公司针对相关诉讼仲裁计提的预计负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原 告 | 被 告 | 诉讼类型 | 预计负债金额 | 计提依据 |
1 | 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07.32 | 外部律师法律意见书 |
2 | 古佩东 | 中植新能源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中植一客 | 劳动争议 | 30.02 | 预计赔偿金额 |
3 | 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 中植一客 | 定作合同纠纷 | 33.38 | 裁决书 |
4 |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 | 买卖合同纠纷 | 2.52 | 民事判决书 |
合计 | 473.24 |
针对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公司根据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预计的违约金及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407.32万元;针对古佩东的劳动仲裁案件,公司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及预计未来需支付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30.02万元;已有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计提了充分的预计负债。其他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系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对应的货款已在应付账款中列示,要求赔偿利息整体金额不大,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公司作为原告,主要系起诉客户归还欠款,公司已根据客户的历史还款情况、经营状况充分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获取有关资料(包括获取公司管理层书面声明、现存的有关未决诉讼的全部文件和凭证、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债务说明书),并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检查并评价;
(3)向公司法务部、律师就诉讼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函证,以获取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期间存在的未决诉讼的确认证据;
(4)审阅截至审计外勤工作完成日止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并通过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确定未决诉讼事项的完整性;
(5)根据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确定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确定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披露。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完整,未决诉讼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
3、说明相关诉讼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重点说明与公司作为被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间、争议内容、判决情况等,前期对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公司回复: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件 进展 | 案件金额 (人民币元) | 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 | 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民初4186号 | 待再次开庭 | 96,901,064.81 (原诉讼金额为96,901,064.81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97,605,861.90元) | 否 |
2 | 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9814号/(2022)川01民终8358号 | 已上诉,待二审开庭 | 1,636,850.50 | 否 |
3 | 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黔0181民初11209号 | 待再次开庭 | 2,587,961.87 | 否 |
4 | 古佩东 | 中植新能源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深劳人仲案【2021】17047号 | 待开庭仲裁 | 300,188.79 | 否 |
5 | 四川电车优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4935号 | 撤诉 | 87,296.00 | 否 |
6 | 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8572号 | 已调解 | 418,289.79 | 否 |
7 | 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成仲案字第1445号 | 已裁决 | 767,670.00 | 否 |
8 |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11727号 | 已判决 | 5,360,620.84 | 否 |
9 | 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8891号 | 已调解 | 129,300.00 | 否 |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件 进展 | 案件金额 (人民币元) | 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 |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12035号 | 已判决 | 801,439.64 | 否 |
11 | 莫平艳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案【2021】509 | 已裁决 | 105,852.00 | 否 |
12 | 黄毅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案【2021】510 | 已裁决 | 110,548.00 | 否 |
13 | 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6586号 | 已调解 | 213,024.54 | 否 |
14 | 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718号 | 已调解 | 5,326,437.45 | 否 |
15 | 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7802号 | 已调解 | 1,158,044.80 | 否 |
16 | 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9106号 | 已调解 | 356,000.00 | 否 |
17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 | 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1737号/(2021)川01民终15325号 | 二审已判决 | 5,452,307.21 | 否 |
18 |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苏0206民初3448号 | 已调解 | 2,485,906.00 | 否 |
19 | 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8492号 | 已判决 | 1,339,057.50 | 否 |
20 | 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2271号 | 已调解 | 2,602,567.54 | 否 |
21 | 陈卫克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1号 | 已裁决 | 422,673.92 | 否 |
22 | 何剑鸿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0 | 已裁决 | 173,295.20 | 否 |
23 | 苏武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5 | 已裁决 | 100,473.00 | 否 |
24 | 蒋海军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2 | 已裁决 | 56,045.00 | 否 |
25 | 魏巍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6 | 已裁决 | 119,360.60 | 否 |
26 | 李兵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3 | 已裁决 | 142,304.00 | 否 |
27 | 李小闯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334 | 已裁决 | 62,068.00 | 否 |
28 | 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9693号 | 撤诉 | 2,148,490.00 | 否 |
29 | 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7279号 | 一审已判决,二审 | 950,551.65 | 否 |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件 进展 | 案件金额 (人民币元) | 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30 | 天津清智科技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2258号 | 已判决 | 40,049.77 | 否 |
31 | 成都清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2368号 | 撤诉 | 281,200.00 | 否 |
32 | 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800号 | 已调解 | 333,100.00 | 否 |
33 | 上海鸿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2民初2769号 | 已撤诉 | 240,567.37 | 否 |
34 | 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川0117民初6852号 | 已撤诉 | 767,670.00 | 否 |
35 | 罗渊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170号/(2021)川0112执3619号 | 已裁决,原告已强制执行 | 66,653.43 | 否 |
36 | 蒋海军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龙劳人仲委案【2021】189号 | 已裁决 | 103,500.00 | 否 |
37 | 系统电子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 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苏1191民初158号 | 已判决 | 2,413,762.96 | 否 |
38 | 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0)川0112民初6806号/(2021)川01民终9067号 | 一审已判决,二审已调解 | 3,435,551.92 | 否 |
39 | 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 | (2020)苏1012民初2530号/(2021)苏10民终3076号 | 二审已判决 | 111,995.00 | 否 |
40 | 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0)川0112民初5805号/(2021)川01民终3899号 | 一审已判决,二审已调解 | 2,075,577.85 | 否 |
41 | 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0)0112民诉5845号/(2021)川01民终9068号) | 二审已判决 | 125,000.00 | 否 |
42 | 戴海兵 | 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康盛 | 一审:(2021)浙0127民初2365号 | 二审已判决,原告 | 1,110,489.92 | 否 |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件 进展 | 案件金额 (人民币元) | 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股份有限公司 | 二审:(2021)浙01民终10041号 执行:(2022)浙0127执1039号 | 已申请执行 | (起诉金额为1,110,489.9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2,072,846.00元,判决支持金额为361,984.40元) | |||
43 | 冯成芳 | 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川 0112 民初 7081号 | 原告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 282,300.73 | 否 |
44 | 景兴群 | 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川 0112 民初 7082号 | 原告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 184,096.38 | 否 |
45 | 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2020)浙0127民初4851号 二审:(2021)浙01民终3669号 | 二审已判决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 242,618.30 | 否 |
46 | 安徽佳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一审:(2021)浙0127民初193号 二审:(2021)浙01民终9351号 | 二审已判决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 3,164,551.34 | 否 |
47 | 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1427号 | 该案件原被告已调解 | 236,430.90 | 否 |
48 | 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 | 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2020)浙0127民初1937号/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2021)浙01民终6618号 执行:(2021)川0112执646号 再审:(2021)浙民再220号 | 再审判决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 813,763.28 | 否 |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件 进展 | 案件金额 (人民币元) | 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49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广西沐露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21)桂0105民初2128号 | 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 15,729,880.00 | 否 |
50 | 海南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深圳淳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1)琼02民初68号/(2022)琼02执97号 | 已调解,进入执行阶段 | 30,000,000.00 | 否 |
51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谷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5086号 | 一审已判决,被告已上诉 | 16,369,603.26 (起诉金额为16,369,603.2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9,599,369.43元) | 否 |
52 |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 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4392号 | 已撤诉 | 6,813.65 | 否 |
53 |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 黄石正达工贸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4391号 | 已撤诉 | 104,812.57 | 否 |
54 |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 嵊州市新起点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4390号 | 已撤诉 | 81,785.10 | 否 |
55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新乡市正旭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1)浙0127民初4388号 | 已撤诉 | 168,171.40 | 否 |
56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康拜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021)豫1421民初4541号 | 已撤诉 | 59,584.49 | 否 |
57 | 淳安康盛毛细管制造有限公司 | 林向阳、曹丽云 | (2021)浙0127民初1277号 | 已判决 | 600,000.00 | 否 |
公司作为被告的具体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5月10日开庭时间:2022年1月19日变更前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ZKY-XC-SG-20171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3,579,941.2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3,321,123.6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此后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暂计算为40,000,000元;5、判决原告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的款项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即 “中植一客2.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ZKY-XC-SG-20171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591,428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6,519,274.64元(暂计至2021年2月8日,此后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暂计算为30,495,159.26元;5、判决原告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的款项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即 “中植一客2.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进展:审理中,待二次开庭,截至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2、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开庭时间:2021年12月14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36,850.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仓储损失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争议焦点:1、管辖法院问题;2、事实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产品价款计算方式、是否已交付货物、未交付产品的价款计算、模具费用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3、双方的违约事实及责任认定。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42,500.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42,500.5元为基数,从2021
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 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交付剩余前、后围总成各113套;在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中植一客交付后,被告中植一客应于交付后60日内支付上述货物的全部价款1,124,350元,且原告应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621,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驳回原告扬州亿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立案时间:2022年4月12日开庭时间:2022年5月16日案件进展(二审):待开庭,截至目前尚无最终判决结果。
3、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9日开庭时间:2022年5月5日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15,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进展:审理中,待二次开庭,截至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4、古佩东诉中植新能源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中植一客劳动纠纷案
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5日开庭时间:2022年5月24日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03,252.93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7日至7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8,275.86元。案件进展:待开庭,截至目前尚无裁决结果。
5、四川电车优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1)、中植一客(被告2)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2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2日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1偿还原告购车款17,000元,购买保险款5,900元;2、责令被告1赔偿因车祸自燃造成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和支架共计4,998元;3、责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自燃事故导致的经营期间租赁损失费用2,250元/月,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
4、责令被告1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合计41,398元;5、
责令被告2返还被扣押的川 AD12278 自燃车辆残骸。
判决结果:原告撤诉处理。
6、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开庭时间:2021年11月4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8,28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尚欠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9,339.79元,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 1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99,339.79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江苏先昌电能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7、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23日
开庭时间:2021年9月17日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开发费用合计667,670 元;2、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并接收货物;3、请求裁决中植一客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4、请求裁决中植一客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1、关于《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2、关于开发费用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4、关于产品验收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333,8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0.5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产品开发协议书》约定对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产品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3、驳回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14,415 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00 元,被申请人中植一客承担7415元。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7415元一并支付给
申请人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8、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植一客)股权转让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日
开庭时间:2022年1月11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本金共计5,238,491.2356元;2、请求被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7条之约定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122,129.6元;3、请求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关于违约金的比例。
判决结果:1、被告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238,49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238,491.23 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2、驳回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9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17日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79,3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74,300元;2、若被告中植一客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中植一客应当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 元及保全费1,170元,且原告成都市佳瑞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7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10、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9日
开庭时间:2021年12月28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4,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供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为17,439.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争议焦点:1、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判决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800 元;2、驳回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11、莫平艳诉中植一客劳动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7日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7日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 年6月至8月20日工资15,519 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3,850 元;3、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 6,483元;4、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
争议焦点:1、关于2021年6月至8月20日工资的问题;2、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的问题;4、关于补足社保与公积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平艳经济补偿 59709 元;2、驳回申请人莫平艳的其他仲裁主张。
12、黄毅诉中植一客劳动仲裁案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7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6月24日至8月23日工资15,548元;2、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上资6,850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9,335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8,815元;5、按申请人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
争议焦点:1、关于2021年6月至8月23日工资的问题;2、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补足2020年11月、12月加班工资的问题;4、关于补足社保与公积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中植一客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毅经济补偿 32,517.35元;2、驳回申请人黄毅的其他仲裁主张。
13、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开庭时间:2021年8月30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329.5 元,并以 211,329.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位标准,从2021年3月1日期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确认欠付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11,329.5 元,该款支付方式如下: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10月 31日之前支付80,000元,2021 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 80,000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1,329.5 元;2、如被告中植一客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谁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原告四川汇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4、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4日开庭时间:2021年4月2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所欠的货款人民币5,326,437.4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 5,326,437.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于2021年5月31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8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2021 年7月 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1 日、2021年11月30 日前分别以现金转账方式各支付原告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60万元,于 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767,561.5元;2、如被告中植一客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则剩余未支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从逾期之日起,以未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向原告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 15日内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15、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运输合同一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开庭时间:2021年10月12日
诉讼请求:1、中植一客支付运费1,046,044.8元;2、中植一客退还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3、中植一客向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46,04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中植一客承担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12,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中植一客承担。调解结果:1、中植一客共计向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7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7,6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此款支付方式如下: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9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9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90,000元;2、若中植一客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中植一客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全部末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四川西部陆海新通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16、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1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56,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支付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366,692.91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11月30日前付 1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130,000元,剩余106,692.91 元于2022年1月20 日前付清;2、若被告中植一客任意一期末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中植一客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约金 50,000元,且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末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成都市林继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7、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诉中植新能源、中植一客股权转让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2月3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
诉讼请求(一审):1、二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股权转让款5,452,307.2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一审):1、关于一汽解放客车分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关于股权转让差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股权转让款5,452,307.2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52,307.21 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立案时间:2021年7月13日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诉讼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一汽解放客车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二审):中植汽车公司、中植一客是否应支付股权转让的“追加差价”。判决结果(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 0112 民初 1737号民事判决;2、中植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股权转让款5,452,307.2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52,307.21 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投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3、驳回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18、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21日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485,906元并承相应的利息损失。
调解结果:1、中植一客确认结欠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58,168 元(含质保金 158,136.40 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1年8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支 450,000元、2021年12 月底前支付 500,031.6元、质保金158,136.40元于2028年 11月29日支付;2、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13,343.5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43.50元,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0日开庭时间:2021年10月18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植一客支付货款1,32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1、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判决结果:被告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20,000 元,并以1,32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供之日止。
20、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时间:2021年2月22日开庭时间:2021年4月27日诉讼请求:1、判令中植一客支付货款1,714,457.25元,并从2017年1月1日以1,714,457.25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3倍支付贯沣电子公司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保险服务费、诉讼费和差旅费由中植一客承担。
调解结果:1、被告中植一客应付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60万元,该款于2021年5月15日支付20万元,2021年5月30日支付2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告中植一客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则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中植一客承担未付款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原告郑州贯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21、陈卫克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9,189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结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5,671.6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4,5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3、关于是否支持申请人主张6.65天年休假工资。4、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177.25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2、何剑鸿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52,310元;2、补发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所欠工资263,262.42元,3、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101.5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补发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所欠工资问题。3、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绩效工资165,899.11元、经济补偿52,222.5元,合计218,121.61元。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3、蒋海军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12,045元;2、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4,0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金33,436.4元。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4、苏武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20,813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79660元。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5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6,670元。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5、李兵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18,804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3,500元。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1,893.82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6、李小闯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9,568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500元。
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2,487.11元,经济补偿41,465.22元,两项费用合计43,952.33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7、何剑鸿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一案
受理时间:2021年7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9日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6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7,829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400元;3、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在应收账款工作中奖金103,066.20元。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工资问题;2、关于是否支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3、关于是否补发应收账款奖金。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44,269.26元。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主张。
28、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148,49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调解结果:原告撤诉。
29、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7月12日开庭时间:2021年8月26日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货款84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为:以货款84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6,652.76元,由被告负担。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裁定结果(二审):1、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上诉人承担。
30、天津清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0日开庭时间:2021年3月15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49.77元及利息(以40,049.77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判决结果: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049.7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0,04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承担。
31、成都清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3日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尾款148,000元并支付133,200元违约金。裁定结果:1、原告撤诉。2、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32、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5日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3,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33,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1、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3,1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66,55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剩余款项166,550元。2、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款项,则应当给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有权要求对所有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3,148.5元由原告承担。
33、上海鸿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3月5日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567.3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定结果:原告撤诉。
34、成都国弘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植一客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6月3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合计667,670元;2、判令被告
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并接收货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裁定结果:1、原告撤诉。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383元,由原告承担。
35、罗渊诉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受理时间:2021年3月31日开庭时间:2021年4月14日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28元;2、被申请人2017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和延长加班费差额部分16,525.43元;3、被申请人支付3月工资4,200元;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8,800元。争议焦点:1、关于是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关于是否支付加班工资。3、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3月工资。4、关于是否支付律师费。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渊赔偿金29666.34元、加班工资1,849.17元、2021年3月工资3,682元,共计35,197.51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36、蒋海军中植一客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受理时间:2021年4月15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6日
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绩效工资103,500元。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年度绩效工资103,500元问题。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现金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绩效工资96,600元。
37、系统电子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诉贵州众智达系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中植一客承揽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3日
开庭时间:2021年5月25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18,451元以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履行《委托加工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车辆发生燃烧事由原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1.8451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3,527.71元(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5376元由被告支付。
38、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植一客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1日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16日
诉讼请求(一审):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付其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116,758.73元;2、依法判令被告就其延迟结欠的上述货款,自逾期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金额为人民币318,793.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货款3,116,758.73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以3,116,758.73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被告负担。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9月1日
上诉请求(二审):1、请求贵院撤销(2020)川011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结果(二审):1、上诉人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四个月内,每月月底前向被上诉人支付80万元,共计320万元。2、如上诉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存在违约行为,则被上诉人有权立即按照(2020)川011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诉人已付金额折抵货款本金。3、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2元,由上诉人承担。
39、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中植一客、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6月15日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4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1,99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争议焦点(一审):被告中植一客是否对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111,995元(计算方法:利息以本金111,99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中植一客负担。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0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8日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上诉费由华曼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二审):中植一客主张对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二审):1、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驳回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江苏华曼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0、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中植一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9月7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864,388.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5,741.45元(以1,864,388.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85,741.45元)。2、判令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违约金125,447.77元;3、判令被告中植一客在欠付被告浙江宏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
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浙江宏杰公司、中植一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争议焦点(一审):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受否成就。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0,769.2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驳回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02.5元,由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立案时间:2021年2月4日开庭时间:2021年3月31日金信勘察公司上诉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金信勘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由浙江宏杰公司、中植一客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浙江宏杰公司上诉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驳回金信勘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金信勘察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调解结果(二审):1、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开具1,334,388.63元的增值税发票。2、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大俊提前预支的400,000元已抵为已付工程款,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的余额为1,864,388.63元,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后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4,388.63元;3、如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4、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11,702.5元,由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41、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中植一客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9月8日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18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合同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9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4、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9.2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168元,由被告负担1,232元。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5月18日
上诉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原野劳务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二审):中植一客是否应当给付原野劳务服务费9.2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二审):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2、中植一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8300元。3、驳回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中植一客负担541元,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中植一客负担1,082元,成都原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
42、戴海兵与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7月13日
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郑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72846元;2、判令被告康盛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二被告付清之日。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海兵工程款361,98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戴海兵其他诉讼请求。
立案时间:2022年3月30日
开庭时间:2022年4月7日,后变更为书面审理
诉讼请求(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判令两被上诉人增加项上诉人支付工程款81,500元;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二审):1、维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 0127 民初 2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 0127 民初 23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应付款361,984.4 元对戴海兵承担付款责任;4、驳回戴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43、冯成芳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16,744.8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金38,696.93元,2015年8月、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2019年10月至11月、2020年1月至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8,696.93元,按每月4,552.58元支付的剩余期限工资共计150,235元,经济补偿金37,926.93 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一审):该案件冯成芳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44、景兴群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立案时间:2021年7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0日
诉讼请求(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 1、被告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11,605.5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金26,644.93元,2018年6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8月、2020年1 月至2月、2021年2月、4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6,644.93元,按每月2,804.73元支付的剩余期限工资共计92,556.09元,经济补偿金26,644.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调解结果(一审):该案件景兴群与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已调解。
45、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开庭时间:2021年2月8日
争议焦点(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一人公司安徽康盛和股东卡诺公司是否人
格混同,安徽康盛对股东卡诺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公司卡诺公司的前股东浙江康盛和现股东中植新能源是否对卡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一审):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42,618.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立案时间:2021年4月6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25日
争议焦点(二审):1、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和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618.3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郑州浩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6、安徽佳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4日
开庭时间:2021年2月23日
诉讼请求(一审):1、被告卡诺公司支付原告佳美公司货款2,495,25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卡诺公司支付原告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23,750元,以及50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
令被告康盛公司、中植公司对被告卡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佳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495,25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佳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21,69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驳回原告安徽佳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8日开庭时间:2021年10月21日争议焦点(二审):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诉讼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中植新能源对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业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7、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立案时间:2021年4月16日开庭时间:2021年5月14日诉讼请求(一审):1、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共计236,430.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质保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期间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算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2021年3月19日为3,641元);3、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一审):1、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236,430.9元,其中230,00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剩余款项6,430.9元通过转账支付;2、如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浙江瓜沥
建设有限公司可就236,430.9元及以该款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原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48、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时间:2020年6月3日开庭时间:2020年7月6日诉讼请求(一审):1、判令被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3763. 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前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1、被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13,763. 2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2、被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4,720元;3、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立案时间:2020年7月30日
开庭时间:书面审理
争议焦点(二审):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盛股份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诉讼请求(二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盛股份不承担813,763.28元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案时间:2021年8月3日
开庭时间:2021年9月8日
争议焦点(再审):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一人股东是否应当对成都联腾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再审):1、请求撤销(2020) 浙01民终6618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驳回被申请人成都南华公司对再审申请人浙江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再审):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61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维持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13,763.2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以及第二项即“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4,720元”;3、驳回成都南华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鉴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涉及总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和2022年3月25日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经自查,公司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均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问题(三):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424.65万元,2021年末净资产为-19,343.13万元,年产能3000台/年,产量44台、销量68台。你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中植一客2.5亿元银行授信提供担,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投弃权票。自2018年重组合并以来,中植一客2018年至2021年分别亏损10.44亿元、3.23亿元、
0.29亿元、0.06亿元。
请你公司:
1、说明中植一客持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原因,当时资产置换决策是否审慎,并结合内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说明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回复:
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对中植一客2018年、2019年应收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减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对应收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坏账准备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调整,调整后2018年至2021年分别亏损3.00亿元、3.23亿元、
0.29亿元、0.06亿元;其中2018年、2019年亏损系受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的调整,中植一客在新能源补贴垫付的资金缺口日趋增大,市场需求放缓,新能源汽车业务收入下滑严重。同时,公司对新能源补贴、应收账款等计提了大额坏账,导致公司两年连续亏损;2020年中植一客完成大同公交300台订单交付,但由于前期应收款计提坏账3,399.39万元及大同公交应收款计提坏账1,439.25万元,导致出现亏损;2021年,中植一客完成龙泉公交23台订单交付,并积极跟进成都公交订单事宜,虽大同公交实现了回款,同时前期国补也部分收回,冲回部分坏账计提,但因固定成本较高,出现小幅亏损。以上年度亏损合计6.58亿元,超过中植一客2018年初账面净资产(4.61亿元),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在国家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18年9月,公司以其持有的富嘉租赁40%的股权与中植新能源持有的中植一客100%的股权进行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中植新能源予以支付,置换方案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为控制置换风险,公司在评估定价的基础上,为保障标的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能够及时收回,中植新能源对中植一客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85,332.83万元)作出差额垫付承诺;并要求中植新能源公司向公司缴纳将截至2019年末未能收回的差额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履约保证金余额11,217.35万元。综上,公司资产置换决策较为审慎。
基于中植一客的现状,公司在销售渠道和新能源汽车国地补收回方面加大了力度,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并于2022年初签订销售合同,截至年报披露日已完成交付400辆。其次,2021年收回新能源汽车国补1.81亿元及确认可收回地补1.89亿元(1061辆,已审
核通过),为订单的执行及后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公司加大了对中植一客资产结构的优化,降低了亏损风险,并取得了成都银行2.2亿元的融资支持。整体而言,中植一客目前经营形势已经改善。
综上所述,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结合中植一客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经营情况等,说明你公司为中植一客大额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你公司就独立董事投弃权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有)。公司回复:
中植一客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生产经营以订单为主线,实施客户化定制。2021年12月,中植一客中标成都825辆新能源公交车,标的金额9.76亿元。生产车辆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为保证订单车辆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除自有资金外,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共计2.85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公交项目专项贷款2亿元,保函授信额度6,500万元;增信措施为中植一客以自有房产及土地提供担保1.85亿元、成都公交应收账款质押及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中植一客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该笔订单对于中植一客立足成都市场、拉动成都及周边地区订单,乃至扩展全国市场订单,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中植一客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俞波先生认为,为保证车辆按期交付,本次融资是必要的,但基于中植一客的资产负债情况,公司本次担保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后续切实履行了相应担保责任,会让公司产生损失,本着审慎的原则,故对该议案投弃权票。
公司将密切关注成都公交生产、交付进展情况,对交付后的回款实施跟踪管理,并通过设立成都公交项目资金进出专用账户,避免公司出现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3、说明中植一客存在大额资金缺口、资产负债率高企的原因,成都大运会延期举行是否会对中植一客2021年12月中标成都825辆新能源公交车约9.76亿元重大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进一步说明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2021年末,中植一客资产负债率达122%,主要系2018年至2021年的亏损超过收购时的净资产(具体原因已在“问题(三)1”中回复),其次自2016年起,公司销售车辆售价不包含国地补对应金额,扣除国地补后的收款无法完全覆盖车辆成本,国地补收回的滞后性加大了公司的资金缺口,截至2021年末,尚未收回的国地补余额41,849.10万元。2022年3月末,中植一客通过成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及公交项目专项贷款2亿元资金,已完成第一批次400台订单的交付,并计划启动第二批425台订单的生产,将按合同约定正常执行交付,资金来源为第一批次交付车辆回款。成都大运会的延期举行不会影响公司后续425台订单的交付,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进行生产准备,不会对合同执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结合中植一客经营情况及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相关主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方法、过程、相关参数及其设置依据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回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主要资产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应收账款 | 59,306.99 | 20,163.51 | 39,143.48 |
其他应收款 | 11,330.57 | 341.63 | 10,988.94 |
存货 | 4,802.38 | 2,739.72 | 2,062.66 |
固定资产 | 6,688.51 | 6,688.51 | |
在建工程 | 12,502.11 | 1,585.00 | 10,917.11 |
无形资产 | 9,962.34 | 9,962.34 | |
合计 | 104,592.90 | 24,829.86 | 79,763.04 |
(1)应收账款情况
根据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中植一客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 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金 额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44,898.10 | 75.70 | 15,401.43 | 34.30 | 29,496.67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4,408.89 | 24.30 | 4,762.08 | 33.05 | 9,646.81 |
其中:账龄组合 | 9,598.13 | 16.19 | 4,762.08 | 49.61 | 4,836.05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4,810.76 | 8.11 | 4,810.76 | ||
合 计 | 59,306.99 | 100.00 | 20,163.51 | 34.00 | 39,143.48 |
①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公司对于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其中,公司对于已注销或吊销客户的应收款项,经核实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经法院裁定、判决,客户破产清算或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客户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可分配财产的,根据预计可获得分配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挂账款项和客户经营异常的,多次催讨无果,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已提起诉讼但尚未判决的,公司根据了解到的对方经营情况判断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新能源汽车国补及新能源汽车地补,公司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对于存在损毁、改装、出口等无法申请补助的车辆对应的应收国补、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申请补贴状态的车辆,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对于车况较差,很可能未来难以达到补贴申请状态的车辆对应的国补、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由业务人员追踪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经公司业务、法务、财务部门测算、管理层讨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计提。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 | 26,111.37 | 2,812.78 | 10.77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10,926.97 | 6,819.20 | 62.41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138.40 | 1,493.66 | 69.85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四川飞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1,125.02 | 1,125.0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河南国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843.51 | 700.48 | 83.04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中海之星智能充电站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名 称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海南国能大成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中交新能源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海南国能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590.59 | 295.29 | 5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武汉易达锦荣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523.75 | 443.01 | 84.58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成都势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413.72 | 413.7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兰州新区飞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50.00 | 25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重庆旭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03.00 | 162.40 | 80.00 | 预计部分无法收回 |
合 计 | 44,898.10 | 15,401.43 | 34.30 |
②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
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依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应收账款预计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历史损失率(%) | 调整后损失率(%) (参考行业和上期) | 调整说明 |
1年以内 | 1.29 | 5.00 | 一年占比特别重大,谨慎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及参照同行业确定 |
1至2年 | 6.63 | 1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2至3年 | 11.04 | 2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3至4年 | 21.13 | 5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4至5年 | 65.33 | 8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历史损失率保持一致 |
报告期末,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1,203.59 | 60.18 | 5.00 |
1至2年 | 1,547.00 | 154.70 | 10.00 |
2至3年 | 253.74 | 50.75 | 20.00 |
3至4年 | 3,478.17 | 1,739.08 | 50.00 |
4至5年 | 1,791.28 | 1,433.02 | 80.00 |
账 龄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5年以上 | 1,324.35 | 1,324.35 | 100.00 |
合 计 | 9,598.13 | 4,762.08 |
③按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其他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4,810.76 | ||
合 计 | 4,810.76 |
公司根据期末未申报车辆的最新行驶里程数进行了减值测试,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驶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以上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对应的车辆的车况良好,正常运行且行驶里程已满足2万公里或即将满足2万公里,以此判断以上车辆已满足或即将满足申报条件,预计其国补收回风险较低,故不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情况
根据其他应收款减值的测试方法,中植一客期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 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9,359.81 | 82.61 | 9,359.81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970.76 | 17.39 | 341.63 | 17.33 | 1,629.13 |
其中:账龄组合 | 1,970.76 | 17.39 | 341.63 | 17.33 | 1,629.13 |
合 计 | 11,330.57 | 100.00 | 341.63 | 3.02 | 10,988.94 |
①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对于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 称
名 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 9,359.81 | 预计无收回风险 |
2021年底中植一客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根据中标通知书,中植一客需提供9,759.81万元签约保证金,其中400.00万元为现金保证金,9,359.81万元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保证。由于开具该保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不影响签订合同后约定的车辆交付期限,中植一客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提供签约保证金,于2022年1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用银行保函将上述保证金替回。截止2022年2月11日,中植一客已收回上述签约保证金9,359.81万元,故公司预计该笔款项无收回风险,单独考虑信用减值损失率为0%,未计提坏账准备。
②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其他应收款
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依据的其他应收款,或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其他应收款预计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历史损失率 | 调整后损失率(参考行业和上期) | 调整说明 |
1年以内 | 3.06% | 5.00 | 一年占比特别重大,谨慎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及参照同行业确定 |
1至2年 | 6.58% | 1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2至3年 | 15.03% | 2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3至4年 | 25.00% | 5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4至5年 | 50.00% | 80.00 | 历史损失率基础上上浮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历史损失率保持一致 |
报告期末,中植一客账龄组合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979.87 | 48.99 | 5.00 |
1至2年 | 510.59 | 51.06 | 10.00 |
2至3年 | 0.25 | 0.05 | 20.00 |
账 龄
账 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3至4年 | 475.05 | 237.53 | 50.00 |
4至5年 | 5.00 | 4.00 | 80.00 |
合 计 | 1,970.76 | 341.63 |
(3)存货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存货账面余额及跌价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2,224.37 | 1,166.14 | 1,058.23 |
在产品 | 1,393.44 | 847.25 | 546.19 |
库存商品 | 1,184.57 | 726.33 | 458.24 |
合 计 | 4,802.38 | 2,739.72 | 2,062.66 |
存货跌价测试说明:
①原材料
公司针对盘点发现的呆滞、损毁的原材料按照预计残值率计算计提跌价准备。此外,对于除保存完好的纯金属材料外的长库龄原材料视同呆滞品计提跌价准备。对于非呆滞残次品,公司分析原材料对应的产成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近期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近期采购价格判断原材料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提跌价准备。
②在产品
对于在产品,公司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呆滞的在产品按照预计残值率计算计提跌价准备。
③库存商品
公司以近期售价扣除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并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
此外,公司针对长库龄产成品和盘点发现的呆滞、损毁的存货按其按照按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测算计提跌价准备。
(4)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净值 | 净值占原值比 |
房屋及建筑物 | 9,163.05 | 4,191.38 | 4,971.67 | 54.26% | |
通用设备 | 304.57 | 282.52 | 22.05 | 7.24% | |
专用设备 | 5,028.58 | 3,336.78 | 1,691.80 | 33.64% | |
运输工具 | 200.07 | 197.07 | 3.00 | 1.50% | |
合计 | 14,696.27 | 8,007.75 | 6,688.52 | 45.51% |
中植一客固定资产主要系房屋及建筑物及专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未见减值迹象。针对专用设备,鉴于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于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目前生产计划有序进行,设备运行良好,未见减值迹象,故公司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5)在建工程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植一客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及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成都新厂房 | 12,046.85 | 1,585.00 | 10,461.85 |
待安装设备 | 455.26 | 455.26 | |
小 计 | 12,502.11 | 1,585.00 | 10,917.11 |
中植一客在建工程主要系成都新厂房,2020年中植一客拟与成都某公司合作建厂,中植一客以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成都诚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故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资金额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6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上述标的资产主要系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拟以资产出资所涉及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林评字(2020)3号],中植一客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687.9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值为10,449.14万元,土地使用权为8,238.76万元。中植一客根据评估报告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1,585.00万元。截止目前成都新厂房支出主要为土地支出、前期费用和少部分工程款,均为必要支出,无资本化利息或其他重大的间接费用,结合四川省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到的近期工业用地成交价格作为判断标准,本期未见进一步减值迹象。
(6)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 | 净值 | 净值占原值比 |
土地使用权 | 11,198.81 | 1,236.47 | 9,962.34 | 88.96% | |
合计 | 11,198.81 | 1,236.47 | 9,962.34 | 88.96% |
中植一客无形资产系土地使用权,根据目前市场趋势,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发现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综上,报告期末经重新测试和计提减值后,中植一客相关主要资产减值计提充分、合理。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复核和重算;
(3)对于单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评估的依据;
(4)对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和本期发生额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并与部分被函证对象电话沟通;
(5)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未来收款计划、客户的信用历史、背景、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以及对款项可回收性的判断;
(6)对公司客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诉讼情况、抵押质押情况等;
(7)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8)对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盘点,记录公司存在的呆滞、损毁和残次的存货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
(9)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存货的生产销售情况和未来市场预
以及固定资产闲置的原因及未来的处置计划;
(10)结合期后销售或处置检查,评价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中植一客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四):年报“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显示,你公司将账面价值17,490.33万元的应收账款以其账面余额17,829.97万元进行出售,你公司称本报告期初起至出售日该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2,971.62万元,产生处置收益101.61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该应收账款自期初起至出售日为上市公司贡献的2,971.62万元净利润具体计算过程,资产处置的收益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1)该应收账款自期初起至出售日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资产处置的收益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 交易 时间 | 期初账面余额 |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 | 期初账面价值 ① | 转让日坏账准备金额 | 转让日账面价值 ② | 交易价格 ③ | 期初起至出售日献的净利润 ④=②-① | 应收账款处置收益 ⑤=③-② |
新能源汽车推广国家补贴 | 2021年11月 | 17,829.97 | 3,073.23 | 14,756.74 | 101.61 | 17,728.36 | 17,829.97 | 2,971.62 | 101.61 |
合计 | 17,829.97 | 3,073.23 | 14,756.74 | 101.61 | 17,728.36 | 17,829.97 | 2,971.62 | 101.61 |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持有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转让对价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为17,829.97万元。
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日最新行驶里程数测算,该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01.61万元,与期初坏账准备金额3,073.23万元差额2,971.62万元系坏账准备计提转回;转让日交易价格17,829.97万元与账面价值17,728.36万元差额
101.61万元系应收账款处置收益。
(2)相关会计处理
持有期间,公司对未收回国补根据补贴政策及里程数据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本次为坏账冲回,以负数列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处置日,减少应收国补并冲销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履约保证金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贷:投资收益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关于向中植新能源转让应收账款的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检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交易的独立意见;
(3)与公司管理层就上述关联交易背景、合理性进行沟通和判断;
(4)获取评估报告,并与评估师进行沟通,与管理层讨论并复核评估师使用的原始数据、假设和方法,判断交易的公允性;
(5)获取并检查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明细清单;
(6)获取并检查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检查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转让协议执行情况;
(7)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转让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五):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30亿元,坏账准备余额2.43亿元,本期针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收回或转回4,805.32万元,核销金额合计5,163.17万元。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业绩预告》称,公司前期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数增加,达到新能源国地
补补贴条件的车辆数增加,经初步测算后,预计可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4,788.05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是否是应收国地补贴,如是,说明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是否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截至回函日应收款的回款情况。公司回复: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情况
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转回或收回金额 |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 转回或收回原因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注] | 4,417.44 | 据2020年底累计里程数测算预计无法收回 | 已达到里程数补贴要求,预计可收回 |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注] | 370.60 | 据2020年底累计里程数测算预计无法收回 | 已达到里程数补贴要求,预计可收回 |
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4.70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北京首钢福田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 | 3.94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重庆腾龙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3.07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 | 2.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十堰派恩高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 3.58 | 预计无法收回 | 本期收回 |
合 计 | 4,805.33 |
注: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地方补贴款账面余额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增加 | 收回 | 转让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账面余额 | 37,605.50 | 9,849.45 | 16,829.08 | 10,926.97 | |
地补账面余额 | 25,989.80 | 121.57 | 26,111.37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账面余额 | 14,002.40 | 72.85 | 8,263.60 | 1,000.89 | 4,810.76 |
地补账面余额 | 1,420.73 | -121.57 | 1,299.16 | |||
合 计 | 国补账面余额 | 51,607.90 | 72.85 | 18,113.05 | 17,829.97 | 15,737.73 |
地补账面余额 | 27,410.53 | 27,410.53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地方补贴款坏账准备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增加 | 收回或转回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坏账准备 | 11,236.64 | 4,417.44 | 6,819.20 | |
地补坏账准备 | 3,183.38 | 370.60 | 2,812.78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国补坏账准备 | ||||
地补坏账准备 | 1,099.98 | 165.74 | 1,265.72 | ||
合 计 | 国补坏账准备 | 11,236.64 | 4,417.44 | 6,819.20 | |
地补坏账准备 | 4,283.36 | 165.74 | 370.60 | 4,078.50 |
由上述表格可知,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主要系应收国地补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本期增加系本期销售新能源车辆按补贴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应收国家补贴款;本期收回系公司于2021年2月收到国补资金22,128.07万元(扣回预拨资金4,015.02万元后金额为18,113.05万元); 本期转让系公司于2021年11月将应收国补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所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坏账准备本期转回系公司根据期末未申报车辆最新行驶里程数进行了减值测试,对于已满足申请条件及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预计其收回风险较低,因此转回该部分原已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另外组合部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本期增加系根据账龄计提坏账准备165.74万元。期末未申报车辆行驶里程数据来源于安装在每辆新能源汽车上的新能源车辆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外部供应商提供,并将每辆新能源汽车的里程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因此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充分,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
国家针对新能源汽车国地补以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进行核查和补贴的发放,公司亦是以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对相应的应收国地补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故报告期内转回的大额应收国地补贴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2)截至回函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转回的应收国地补贴回款情况
根据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加
强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项目等规范要求。加大僵尸企业退出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盲目投资、违规建设等乱象,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企业聚集,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购置补贴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公司销售车辆依据四部委各年度下发的补贴政策进行计算应收补贴款。截至回函日,公司尚未申报国地补的车辆中,满足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足1000辆,应收国地补贴款未回款。
2、列示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构成情况,包括不限于对应年度、车辆数量、应收账款金额(区分国补、地补)、减值计提金额与比例,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车辆运行情况等,说明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回复:
(1)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构成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合计43,148.27万元,其中:国补15,737.74万元,地补27,410.53万元。计提国补坏账准备6,819.20万元,地补坏账准备4,078.50万元,其中:单项计提国补坏账准备6,819.20万元,地补坏账准备2,812.78万元;按组合计提国补坏账准备0.00元,地补坏账准备1,265.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辆、元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合计 | |
期末应收国地补合计情况 | 车辆数量 | 394 | 411 | 93 | 9 | 315 | 44 | 1,266 |
国补账面余额 | 55,860,931.00 | 55,712,581.00 | 16,166,933.50 | 871,600.00 | 28,036,834.00 | 728,474.40 | 157,377,353.90 | |
地补账面余额 | 272,823,842.00 | 799,500.00 | 481,962.00 | 274,105,304.00 | ||||
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392 | 343 | 33 | 2 | 770 | ||
其中:存在减值车辆数量 | 273 | 171 | 33 | 2 | 479 | |||
国补账面余额 | 55,581,680.00 | 48,663,539.00 | 4,980,824.00 | 43,667.00 | 109,269,710.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40,784,080.00 | 22,383,411.00 | 4,980,824.00 | 43,667.00 | 68,191,982.00 | |||
计提比例 | 73.38% | 46.00% | 100.00% | 100.00% | 62.41% | |||
地补账面余额 | 260,781,320.00 | 332,340.00 | 261,113,66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28,096,720.00 | 31,050.00 | 28,127,770.00 | |||||
计提比例 | 10.77% | 9.34% | 10.77% | |||||
其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2 | 68 | 60 | 9 | 313 | 44 | 496 |
国补账面余额 | 279,251.00 | 7,049,042.00 | 11,186,109.50 | 871,600.00 | 27,993,167.00 | 728,474.40 | 48,107,643.9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
计提比例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地补账面余额
地补账面余额 | 12,042,522.00 | 467,160.00 | 481,962.00 | 12,991,644.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2,042,522.00 | 373,728.00 | 240,981.00 | 12,657,231.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80.00% | 50.00% | 97.43% |
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应收补贴的坏账计提政策为:对原2018年底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仍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其中测试存在减值的车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除此其他国地补先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计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①原2018年底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贴构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辆、元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注] | 车辆数量 | 381 | 317 | 698 |
其中:存在减值车辆数量 | 262 | 145 | 407 | |
国补账面余额 | 54,395,440.00 | 46,288,295.00 | 100,683,735.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39,597,840.00 | 20,008,167.00 | 59,606,007.00 | |
计提比例 | 72.80% | 43.23% | 59.20% | |
地补账面余额 | 259,596,660.00 | 301,290.00 | 259,897,95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26,912,060.00 | 26,912,060.00 | ||
计提比例 | 10.37% | 0.00% | 10.35% |
注: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国补资金 22,128.07万元(扣回预拨资金4,015.02万元后金额为18,113.05万元),另外公司将应收国补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关联方中植新能源,以上事项导致期末应收国补账面余额减少35,943.02万元。但对应的地补未收回或转让,故本期应收地补账面余额未减少。地补资金的申报以收到国补资金为前提,根据2021年8月18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核查情况的公示》显示,公司有1061辆新能源汽车的地补已通过审核,预计可收回地补资金1.89亿元,因此公司预计已收到国补资金的车辆对应的地补收回风险较小;本期已转让国补债权对应的937辆新能源汽车根据最新行驶里程数据及车辆运行情况判断基本已满足申报条件,故其对应的地补预计收回风险亦较小。综上所述,原2018年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中国补因收回及转让而减少,但截止期末对应的地补因尚未收回或转让而保持不变,但根据地补已申报情况及车辆最新行驶里程数据及车辆运行情况预计其收回风险较小,故导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国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地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②其他国地补贴构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辆、元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期末应收补贴车辆所属销售年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合计 | |
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11 | 26 | 33 | 2 | 72 | ||
其中:存在减值 车辆数量 | 11 | 26 | 33 | 2 | 72 | |||
国补账面余额 | 1,186,240.00 | 2,375,244.00 | 4,980,824.00 | 43,667.00 | 8,585,975.0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1,186,240.00 | 2,375,244.00 | 4,980,824.00 | 43,667.00 | 8,585,975.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地补账面余额 | 1,184,660.00 | 31,050.00 | 1,215,710.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184,660.00 | 31,050.00 | 1,215,710.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其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车辆 | 车辆数量 | 2.00 | 68.00 | 60.00 | 9.00 | 313.00 | 44.00 | 496.00 |
国补账面余额 | 279,251.00 | 7,049,042.00 | 11,186,109.50 | 871,600.00 | 27,993,167.00 | 728,474.40 | 48,107,643.90 | |
计提国补坏账准备 | ||||||||
计提比例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地补账面余额 | 12,042,522.00 | 467,160.00 | 481,962.00 | 12,991,644.00 | ||||
计提地补坏账准备 | 12,042,522.00 | 373,728.00 | 240,981.00 | 12,657,231.00 | ||||
计提比例 | 100.00% | 80.00% | 50.00% | 97.43% |
公司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对于存在损毁、改装、出口等无法申请补助的车辆对应的应收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车辆情况如下:已损毁新能源汽车74辆,对应国补金额812.12万元,地补金额322.74万元,另有32辆新能源汽车国补已收回,但截至报告期末车辆已损毁无法继续申请地补,地补金额362.66万元。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申请补贴状态的车辆,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对于车况较差,很可能未来难以达到补贴申请状态的车辆对应的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报告期末该部分车辆情况如下:运行未满1万公里或近期数据显示车辆未正常运行的新能源汽车405辆,对应国补金额6,007.08万元,地补金额2,127.37万元。
公司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高,预计可以满足申报要求,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并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国家相关政策及对公司销售的影响
2016年适用政策:《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适用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同时规定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2017年适用政策: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
建[2016]958号)适用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02月11日。政策简述: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规定为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2018年适用政策:《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适用期间: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
政策简述: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
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2019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适用期间: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政策简述: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上牌的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同时规定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2020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政策简述: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客车,按照财建〔2020〕86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
同时规定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2021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
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2022年适用政策:《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适用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综上所述,2016-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逐年退坡,且幅度逐年加大。中植一客于2016年开始由生产传统客车转变为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在2016-2017年补贴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取得较大的发展,分别销售新能源车辆2475辆、2272辆。自2018年起,新能源补贴技术指标提高、单车补贴标准持续下降,同时受运营满2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的政策影响,中植一客无法及时收回补贴款,同时销量受较大影响,导致2018年和2019年订单明显缩水,
新能源车辆销量分别为277辆和9辆。补贴政策的持续退坡(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的压力下,中植一客尝试将业务重心转移,发展氢燃料电池客车,减少对补贴的依赖,并于2020年完成了大同公交300辆订单的交付,全年完成新能源汽车销量315辆,2021年完成新能源车辆销售44台,并成功中标成都公交825台订单。
(3)报告期末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及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最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满足2万公里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满足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525辆,对应国补6,138.18万元,地补188.18万元。另外中植一客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并于2022年初签订销售合同,截至年报披露日已交付400辆。待以上车辆正常运行并满足申报条件后,即可达到申报条件中对申报车辆数量的要求,公司将可按程序申报补贴。故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国地补贴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背景、款项形成时间、关联关系、核销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如有)。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情况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交易背景 | 款项形成时间 | 是否 关联方 | 转销或核销金额 | 转销或核销原因 |
合肥明雪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68.52 | 客户已注销 |
宁波怡龙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2-2013年 | 否 | 85.91 | 客户已注销 |
杭州富强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07年以前 | 否 | 43.71 | 客户已注销 |
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款 | 正常销售 | 2016-2017年 | 否 | 101.61 | 债权转让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2,325.72 | 债权转让 |
公司
公司 |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860.96 | 债权转让 |
云南新西南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264.91 | 债权转让 |
广西平乐全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8年 | 否 | 85.46 | 债权转让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6-2017年 | 否 | 1,190.49 | 债权转让 |
重庆宏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49.78 | 债权转让 |
金华裕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正常销售 | 2017年 | 否 | 86.10 | 债权转让 |
合计 | 5,163.17 |
①报告期内公司对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梳理,经查询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合肥明雪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怡龙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富强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已注销,预计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公司会议审批后核销相关款项。
②报告期内中植一客与中植新能源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故在与中植新能源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后,公司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具体详见上述问题(四)的回复。
③报告期内,为改善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的资产负债结构,满足其长远发展需要,中植一客对前期销售车辆应收款通过诉讼方式开展了清收措施,以便用于支付中植一客部分前期未付的供应商款项。本次中植一客处置的债权账龄均超过4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达50%,坏账风险较大,价值已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中植一客也面临供应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以此为背景,公司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将部分债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形式予以解决。在保证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中植一客与供应商协商一致,中植一客按以上应收款账面价值抵付欠款;完成债权转让后,中植一客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对应的应付账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坏账准备,以上债权债务转让(不含国补转让)均未产生转让损益,其中较大金额转让的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转让的应收账款余额 | 转让时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债权转让价格 | 协议签订日期 | 债权受让方 | 抵债金额 | 债务形成原因 |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对2021年损益的影响金额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 169.80 | 84.90 | 84.90 | 2021-11-20 | 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84.90 | 买卖合同 | - |
264.00 | 132.00 | 132.00 | 2021-11-20 | 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132.00 | 买卖合同 | - | |
407.68 | 203.84 | 203.84 | 2021-11-20 | 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203.84 | 买卖合同 | - | |
320.11 | 160.06 | 160.06 | 2021-11-26 | 江苏奥吉瑞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160.06 | 买卖合同 | - | |
3,489.84 | 1,744.92 | 1,744.92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44.92 | 买卖合同 | - |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721.92 | 860.96 | 860.96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60.96 | 买卖合同 | -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243.51 | 121.76 | 121.76 | 2021-12-22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1.76 | 买卖合同 | - |
2,137.47 | 1,068.73 | 1,068.73 | 2021-8-5 |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1,068.73 | 买卖合同 | - | |
合计 | 8,754.33 | 4,377.17 | 4,377.17 | 4,377.17 |
上述债权债务转让事项涉及的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企业 性质 | 成立时间 | 状态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所在 地区 | 注册地址 | 行业 | 公司经营范围 |
海南中海之星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16 | 存续 | 10,000 | 童建功 | 深圳淳千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9%;童建功1% | 海南省三亚市 |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北风情小镇公寓楼E6栋二单元 | 租赁业 | 新能源汽车租赁、研发、销售,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充换电站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充电桩生产及销售,网络约车服务及运营,新能源食品安全检测车、新能源医疗查体车、汽车电容的生产及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二手车销售,电子产品、光伏发电设备、电储能设备的销售及售后 |
504房
504房 | 服务,新能源汽车维修,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店管理,道路旅客运输,接送机服务。 | |||||||||
广西沐得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9-21 | 存续 | 1,000 | 陈颢 | 陈颢1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3号广西富满地大酒店10层1006-1007房 | 零售业 | 销售:汽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配件、精密仪器、机电设备及配件(除国家专控产品)、汽车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材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电子元件、机电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汽车充电模块、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日用百货、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车辆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能源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能源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济贸易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外);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以上两项,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充电桩设备安装及销售。 |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 2015-9-29 | 存续 | 10,000 | 钱德祥 | 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65%;刘叙岐35% | 浙江省杭州市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88号572 | 零售业 | 汽车、汽车配件、蓄电池及配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汽车配件、充电桩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租赁。 |
或控股)
或控股) | 室 | |||||||||
安徽天健环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07-8-15 | 存续 | 2,000 | 马智慧 | 马智慧64%;苏州汇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孙苏容13.5% | 安徽省合肥市 | 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8号合肥科烨电物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5楼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仪表及控制系统产品的软硬件、电控系统及测试设备、超导材料、特种陶瓷、精密陶瓷、碳纤维材料及相关材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充电站的建设、管理、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
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05-8-11 | 存续 | 1,100 | 赵大平 | 赵大平35%;赵冬章23%;赵民章23%;赵旭典13%;赵爱章2%;赵霞2%;赵爱荣1%刘灵草1% | 河南省郑州市 | 郑州高新区合欢街96号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电子、机械、液压、润滑设备、车辆部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软件、硬件的销售及服务;从事技术和货物进出口业务。 |
汉纳森(厦门)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02-4-11 | 存续 | 3453.25 | 王添辉 | 王添辉68.51%;厦门向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78%;厦门鸿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2%;厦门京道联萃天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5%;陈旭 | 福建省厦门市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05D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集成电路设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未列明电信业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 |
1.4%;厦门京道科
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厦门京道凯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
1.4%;厦门京道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厦门京道凯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97% | 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 |||||||||
江苏奥吉瑞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6-2-3 | 存续 | 20,000 | 滕慧明 | 江苏弗莱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大股东100% | 江苏省扬州市 | 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588号 | 汽车制造业 |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2011-11-14 | 存续 | 36.000 | 郭伟 | 郭伟36.6106%;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378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562%;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4784%等 | 北京市 |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电池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系统集成;销售锂电池;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租赁机电设备;制造大容量动力锂电池。 |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5-12-29 | 存续 | 3124.8141 | 刘鲁新 | 东莞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40.9357%;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2375%; 东莞市新钜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091%等 | 广东省东莞市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七号力优科技中心1栋3楼B区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研发和销售动力设备;生产和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相关产品;从事电池成品、电池组保护电路板、电池管理系统以及相关软件的研究、开发;从事电池产品、电池组保护板相关电子产品、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的批发,货物进出口。 |
由上表可知,以上客户及供应商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为中植一客业务活动过程中的正常交易双方。
(2)相关会计处理
①公司核销上述应收账款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②报告期内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持有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产生处置收益101.61万元,具体详见上述问题(四)的回复,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贷:投资收益
③公司转让上述应收账款并转销对应的坏账准备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款项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及账龄分析,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评估的依据;
(4)获取了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和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应收账款明细,关注了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变动情况,抽查了大额合同、签收单等原始资料,并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本期发生额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
(5)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未来收款计划、客户的信用历史、
背景、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以及对款项可回收性的判断;
(6)对公司客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诉讼情况、抵押质押情况等;
(7)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余额进行关注,实施了检查、发函等程序核查了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结合期后回款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9)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10)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比对了同行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复核了公司坏账计提金额;
(11)了解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并对应收国补金额进行测算,对已收到的补贴款进行查验,对新能源政策补贴款坏账计提金额进行复核。
(12)获取并检查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权转让事项进行函证及电话访谈,确认债权转让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13)检查公司应收账款核销审批流程。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充分,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2)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问题(六):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账面余额3,566.23万元,本期新增274,736.73万元,本期终止确认275,790.68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公司回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应收票据 | 3,566.23 |
合 计 | 3,566.23 |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管理层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系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主要基于公司管理层对持有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日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
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公司对银行承兑票据组合未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列示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减值准备等,并进一步说明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为家电板块日常销售业务过程中从下游客户取得。公司取得后除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供应商货款外,部分直接用于贴现以支付需现金采购的材料款及日常经营所需。
公司报告期内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75,790.68万元,其中背书金额为197,484.74万元,到期收回金额为628.43万元,贴现金额为77,677.51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 | 否 | 0.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 | 否 | 1.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 | 否 | 16.2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 | 否 | 211.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 | 否 | 818.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 | 否 | 0.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 | 否 | 28.4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 | 否 | 72.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 | 否 | 3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 | 否 | 4.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 | 否 | 272.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 | 否 | 10,154.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 | 否 | 1,062.7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 | 否 | 99.2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 | 否 | 16.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 | 否 | 50.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 | 否 | 66.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 | 否 | 599.9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 | 否 | 361.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 | 否 | 260.4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3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4 | 否 | 131.2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5 | 否 | 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6 | 否 | 1.8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7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8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9 | 否 | 12.6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0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1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2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3 | 否 | 6.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4 | 否 | 19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5 | 否 | 2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6 | 否 | 2.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7 | 否 | 2.2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8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39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0 | 否 | 400.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1 | 否 | 157.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3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4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5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6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7 | 否 | 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8 | 否 | 1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49 | 否 | 46.3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0 | 否 | 63.1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1 | 否 | 839.3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2 | 否 | 431.4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3 | 否 | 557.26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4 | 否 | 16.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5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6 | 否 | 991.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7 | 否 | 117.1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8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59 | 否 | 1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0 | 否 | 66.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1 | 否 | 34.8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2 | 否 | 87.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3 | 否 | 8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4 | 否 | 113.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5 | 否 | 1,035.3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6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7 | 否 | 0.6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8 | 否 | 79.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69 | 否 | 56.3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0 | 否 | 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1 | 否 | 44.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2 | 否 | 273.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3 | 否 | 1.2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4 | 否 | 15.2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5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6 | 否 | 9,467.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7 | 否 | 664.5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8 | 否 | 97.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79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0 | 否 | 127.2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1 | 否 | 123.8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2 | 否 | 24.4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3 | 否 | 43.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4 | 否 | 4,321.9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5 | 否 | 928.1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6 | 否 | 11.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7 | 否 | 661.5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8 | 否 | 10,114.8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89 | 否 | 6.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0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1 | 否 | 1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3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4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5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6 | 否 | 1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7 | 否 | 71.0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8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99 | 否 | 229.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0 | 否 | 150.8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1 | 否 | 120.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2 | 否 | 3,092.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3 | 否 | 1,012.2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4 | 否 | 253.3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5 | 否 | 249.5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6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7 | 否 | 571.5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8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09 | 否 | 987.9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0 | 否 | 45.0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1 | 否 | 366.6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2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3 | 否 | 250.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4 | 否 | 311.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5 | 否 | 8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6 | 否 | 105.1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7 | 否 | 15,256.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8 | 否 | 891.3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19 | 否 | 131.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0 | 否 | 12,993.1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1 | 否 | 1,231.1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2 | 否 | 91.5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3 | 否 | 70.9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4 | 否 | 93.8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5 | 否 | 76.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6 | 否 | 122.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7 | 否 | 87.6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8 | 否 | 349.3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29 | 否 | 3.5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0 | 否 | 380.8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1 | 否 | 490.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2 | 否 | 108.0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3 | 否 | 385.9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4 | 否 | 1,441.1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5 | 否 | 487.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6 | 否 | 2,5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7 | 否 | 68.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8 | 否 | 22.7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39 | 否 | 79.4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0 | 否 | 44.4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1 | 否 | 345.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2 | 否 | 55.9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3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4 | 否 | 7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5 | 否 | 95.7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6 | 否 | 5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7 | 否 | 99.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8 | 否 | 712.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49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0 | 否 | 4.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1 | 否 | 1,830.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2 | 否 | 927.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3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4 | 否 | 3.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5 | 否 | 6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6 | 否 | 6.0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7 | 否 | 7,352.1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8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59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0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1 | 否 | 195.5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2 | 否 | 54.2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3 | 否 | 500.8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4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5 | 否 | 142.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6 | 否 | 18,501.9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7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8 | 否 | 42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69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0 | 否 | 7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1 | 否 | 3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2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3 | 否 | 14.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4 | 否 | 20.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5 | 否 | 675.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6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7 | 否 | 1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8 | 否 | 8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79 | 否 | 711.3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0 | 否 | 2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1 | 否 | 316.5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2 | 否 | 77.9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3 | 否 | 635.4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4 | 否 | 12.7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5 | 否 | 49.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6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7 | 否 | 2,956.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8 | 否 | 149.7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89 | 否 | 391.5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0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1 | 否 | 153.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2 | 否 | 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3 | 否 | 22.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4 | 否 | 60.6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5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6 | 否 | 94.2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7 | 否 | 6.0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8 | 否 | 130.2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199 | 否 | 5.2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0 | 否 | 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1 | 否 | 94.67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2 | 否 | 20.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3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4 | 否 | 68.8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5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6 | 否 | 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7 | 否 | 80.7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8 | 否 | 732.68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09 | 否 | 13.4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0 | 否 | 26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1 | 否 | 748.41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2 | 否 | 42.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3 | 否 | 8.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4 | 否 | 339.7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5 | 否 | 65.32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6 | 否 | 23.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7 | 否 | 140.1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8 | 否 | 14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19 | 否 | 89.8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0 | 否 | 80.53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1 | 否 | 12.3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2 | 否 | 35.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3 | 否 | 1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4 | 否 | 4.5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5 | 否 | 100.00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6 | 否 | 111.86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7 | 否 | 937.15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8 | 否 | 5,335.84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供应商229 | 否 | 153.49 |
采购原材料 | 背书转让支付货款 | 合并内关联方 | 合并内关联方 | 56,495.46 |
合计 | 197,484.74 |
(2)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6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7.63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浦发银行新乡支行营业部 | 否 | 11.8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83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6.87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7.25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51.68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17.37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5.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0.00 |
到期收回 | 到期收回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0.00 |
合计 | 628.43 |
(3)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背景 | 交易方式 | 交易对手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金额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2,901.18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00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5,158.65 |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否 | 59,587.54 |
融资贴现
融资贴现 | 贴现转让 | 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5.14 |
合计 | 77,677.51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判断
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均为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公司综合考虑信用风险、逾期未付风险等,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无追索贴现及到期收回时予以终止确认。综上所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贴现及到期收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应收票据管理意图,分析判断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分类的准确性;
(2)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3)抽查部分记账凭证、票据及背书记录、票据签收单据、银行回单等资料,了解上述交易发生的背景,评估合理性;并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核查应收票据出票人、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减值迹象;
(5)取得应收票据明细,分析和了解承兑人经营情况、资信等情况及历史票据违约情况;
(6)检查应收票据期后到期兑付、背书转让情况,复核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可收回性的评估判断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14亿元,其
中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50万元,大部分账龄在3年以上。请你公司说明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单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性质、交易背景、具体内容、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你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说明该款项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结合账龄、债务人实际履约能力、预计收回可能性等,说明计提比例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1、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的具体内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49万元,该款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淳安康盛毛细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采购电解铜产生。 东岱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进入公司供应商名录,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于2014年开始开展电解铜采购业务,采购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毛细管公司合计向东岱公司支付采购款44,108.90万元用于购买电解铜,东岱公司合计交付电解铜42,361.02万元,剩余1,747.88万元电解铜未交付至公司。2018年11月16日东岱公司退还毛细管公司电解铜采购款100.00万元,2019年3月通过三方转账增加其应收款85.37万元,2021年收到法院执行款3.76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毛细管公司应收东岱公司1,729.49万元,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暂付款余额为预付货款性质。
公司与东岱公司及股东无关联关系,东岱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 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05-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099687147R |
法定代表人 | 冉贞君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股东 | 曹丽惠持股90.00%,冉贞君持股10.00%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8号1幢208室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机电设备(除小轿车),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专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有色金属,钢材,建筑材料;服务:物业 |
管理,物流信息咨询,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2018年12月,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东岱公司、林向阳(实控人)、曹丽云(实控人之妻)、曹丽惠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前共同归还130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共同还清全部欠款700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清,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权利,并就欠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签订还款协议后,东岱公司仅偿还了100万元,因东岱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内容,经多次沟通后无效,毛细管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19)浙01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
2020年5月11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返还毛细管公司货款19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26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负担。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与毛细管公司均不服上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民终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细管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1)浙0127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向阳、曹丽云名下位于康盛路
221、223号06室店面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120,000.00元,毛细管公司受偿案
款37,562.44元,暂未发现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对毛细管公司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予以告知,毛细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后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无可执行的财产,因此截止目前东岱公司欠公司剩余款项未收回。
3、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东岱公司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 | 应收暂付款 | 816,123.47 | 2至3年 | 816,123.47 |
16,478,812.23 | 3年以上 | 16,478,812.23 | ||
合计 | 17,294,935.70 | 17,294,935.70 |
综上所述,经法院判决裁定并强制执行后,东岱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无相关的还款能力,公司预计款项无收回的可能性,故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情况;
(2)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往来的采购合同、银行支付凭证、采购入库单、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
(4)对东岱公司执行函证程序;
(5)获取并查阅诉讼资料、法院判决书及裁判书;
(6)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准确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系因电解铜采购业务产生,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
理。
问题(八):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3.40亿元、同比增长14.27%,存货跌价准备余额4,241.66万元,同比下降27.54%。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441.32万元、847.25万元、1,702.34万元、
250.76万元,较去年同期余额分别同比变动-32.91%、12.12%、-29.01%、-54.60%。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
请你公司:
1、结合存货的类型、用途、库龄,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期后发货销售情况,以及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业务
所属业务 | 存货项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跌价计提比例% | ||
家电制冷配件板块 | 原材料 | 9,017.62 | 275.18 | 8,742.45 | 3.05 |
委托加工物资 | 533.53 | 533.53 | |||
在产品 | 1,418.36 | 1,418.36 | |||
库存商品 | 10,204.95 | 976.00 | 9,228.95 | 9.56 | |
发出商品 | 7,980.34 | 250.76 | 7,729.58 | 3.14 | |
小 计 | 29,154.80 | 1,501.94 | 5.15 | ||
新能源汽车板块 | 原材料 | 2,224.37 | 1,166.14 | 1,058.23 | 52.43 |
在产品 | 1,393.44 | 847.25 | 546.19 | 60.80 | |
库存商品 | 1,184.58 | 726.33 | 458.24 | 61.32 | |
小 计 | 4,802.39 | 2,739.72 | 2,062.66 | 57.05 | |
合 计 | 33,957.19 | 4,241.66 | 29,715.52 | 12.49 |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说明
公司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正常销售、使用的存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对于存在呆滞、损毁等情况的存货根据其残值可收回金额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
变现净值。
①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75.18万元,包括原材料呆滞品及损坏的材料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273.63万元;存在少量明显价格下跌的材料,按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1.5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976.00万元,包括呆滞品及残次品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452.98万元;可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523.02万元。
发出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50.76万元,包括已发出尚未结算的发出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233.69万元;超过结算期但无法结算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17.07万元。
②新能源汽车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166.14万元,系子公司中植一客原材料呆滞品一批,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指标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化,公司确定后续不再生产旧型号新能源汽车。经现场勘察,该批材料主要为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等,出现老化和技术指标不符合当期政策的情况,基本无可回收价值。
在产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系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系中植一客期末结存的新能源汽车,主要为2016年至2020年生产的各类样车及未完成销售的少量库存车。该部分车辆已存放较长时间,已不属于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车辆整体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当前的新能源汽车政策,且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基本无销售价值。同时大多数车辆关键零部件技术指标已无法达到目前政策的要求,无法再次利用,可回收价值很小。公司组织各部门研究决定,对少量尚具有改造和收回价值的车辆,进行改造、拆解和回收,根据预计可回收利用的金额计算计提
跌价准备,对于无回收利用价值的车辆,已向公司提起报废流程,并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合计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计提519.22万元,本期新增207.11万元。
2、说明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合理性,对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公司回复:
(1)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
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原因主要系子公司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本期根据可变现净值补提跌价准备91.56万元。
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或领用以前年度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销所致。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为2,256.30万元。
(2)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委托加工物资主要系钢带镀铜、铝板、冷轧卷。报告期末钢材、铝板不存在市场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经跌价测试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对委托加工物资计提跌价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3)对公司存货现场监盘和勘察,记录公司存在的呆滞、损毁和残次的存货;
(4)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存货的生产销售及对于库存存货的处置情况和未来市场预期;
(5)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结合期后销售或处置检查,评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九):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余额1.33元,其中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预算金额8亿元,账面余额1.20亿元,同比增长15.15%,减值准备余额1,585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立项时间、预算金额、项目周期、实施该项目的目的和意义、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原计划用于商用车项目,于2017年7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11月经四川省发展及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225,509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1,59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919万元。”新建厂区项目周期为18个月,一期工程计划投入8亿元,因2017年公司尚未收购中植一客,不适用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已按照中植一客当时规定的内部决策流程执行。
项目目的:在现有厂区年产3,000辆新能源商用车生产能力基础上,在成都市经济开发区新征土地,新老厂区统一规划,建设新厂区,使中植一客成为具有新能源商用车综合生产能力的现代化生产企业。
项目意义:新厂区一方面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导入高附加值新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扩充中植一客产品线;另一方面将大幅提升生产能力,实现将中植一客建成新能源商用车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为中植一客高速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2、结合中植一客持续亏损情况,说明对该项目持续增加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当初可研分析存在重大变化,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中植一客新厂区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 | 120,468,542.68 | 15,850,000.00 | 104,618,542.68 | 120,049,177.84 | 15,850,000.00 | 104,199,177.84 |
中植一客新厂区建设2021年处于停工状态,期末账面余额12,046.85万元,较期初账面余额12,004.92万元增加了41.93万元,增长率0.35%,主要系收到前期预付款发票后入账增加,并未对该项目进行实质性投入。
从2021年年底,公司持续获得成都及周边的公交订单,公司为完善及优化中植一客整车工艺路线,满足产品转型升级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规模,同时建设专用车生产线等,促进中植一客持续发展,公司考虑重启上述项目建设,避免造成前期投资的浪费。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后续启动建设,不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对于上市公司后期加强与政府合作、争取订单、产品转型、工艺及生产规模提升等各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3、公司对该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具体参数,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回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在安装设备 | 662.91 | 662.91 | |
零星工程 | 478.45 | 478.45 | |
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 | 12,046.85 | 1,585.00 | 10,461.85 |
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工程 | 78.17 | 78.17 |
项 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合 计 | 13,266.38 | 1,585.00 | 11,681.38 |
公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主要系对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计提的减值准备。2020年中植一客拟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厂,中植一客以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成都诚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故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资金额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2020年1月6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主要系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拟以资产出资所涉及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林评字(2020)3号],中植一客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687.9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值为10,449.14万元,土地使用权为8,238.76万元。中植一客根据评估报告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1,585.00万元。截止目前成都新厂房支出主要为土地支出、前期费用和少部分工程款,均为必要支出,无资本化利息或其他重大的间接费用,结合四川省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到的近期工业用地成交价格作为判断标准,本期未见进一步减值迹象。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在建工程的完整性、存在、计价和分摊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3)获取评估报告,复核评估师使用的原始数据、假设和方法,判断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4)实地检查重要在建工程,并实施监盘程序,以了解在建工程进度;
(5)查询周边土地成交价格,重新测算并分析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中植一客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十):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对常州易藤电气有限公司投资1,700
万元,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投资目的及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方以及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对外投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将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常州易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易藤”)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铜绞线、合金铜绞线以及镀锡/镀银绞线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为高端电线铜合金导体,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线束、通讯信号线束、医疗器械线束、工业机器人线束等领域,相较于传统纯铜导体,其产品具有更高强度和耐弯折性,市场空间广阔。2021年8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贰肆壹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肆壹捌”)与常州易藤及其股东邵宇先生、高一锋先生签署了《邵宇、高一锋与宁波贰肆壹捌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易藤电气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常州易藤应于增资前完成对江西易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易藤”)100%股权的收购以及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转让。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年8月16日,常州易藤按约完成了对江西易藤100%股权的收购。2021年11月贰肆壹捌以货币方式向常州易藤增资1,700万元,出资完成后其持有常州易藤10.1769%股份。江西易藤为常州易藤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常州易藤于2021年8月完成对江西易藤的收购。鉴于常州易藤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现将常州易藤与江西易藤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列示如下(未经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常州易藤
常州易藤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0,010.88 | 5,140.11 | 4,041.12 |
净利润 | 281.04 | 134.29 | 228.29 |
资产总额 | 5,594.36 | 3,380.36 | 2,687.48 |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 | 1,469.90 | 2,076.94 | 1,518.35 |
净资产 | 4,124.46 | 1,303.42 | 1,169.13 |
江西易藤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6,471.98 | 3,120.88 | 194.18 |
净利润 | 52.46 | 131.55 | -46.94 |
资产总额 | 3,309.48 | 3,604.78 | 2,907.64 |
负债总额 | 2,334.04 | 2,596.86 | 1,460.62 |
净资产 | 975.44 | 1,007.03 | 1,447.02 |
本次贰肆壹捌向常州易藤出资1,700万元,投资后持有常州易藤10.18%的股权,投资估值系根据常州易藤的营收规模、在手订单、客户资源以及未来增速预测等因素,并参考铜材精加工同类公司市场估值,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价格公允。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系为取得投资收益,且考虑常州易藤与公司具备一定产业协同性,上市公司将以投资常州易藤为契机,共同拓展以铜合金为代表的新材料精深加工市场,整合外部资源优势,逐步进入高端铜合金材料领域,推进公司家电板块向新材料业务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经核查,常州易藤、江西易藤及其原股东与康盛股份、康盛股份董监高、康盛股份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常州易藤的股权投资目的系为取得投资收益和形成产业协同效应,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定义,预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列报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内部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决策流程,并于2021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问题(十一):年报显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账面期末余额4,223.92万元,同比增长685.21%,你公司称系公司将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按最新一次增资价格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请你公司:
1、结合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股权结构变化,说明投资持股比例和投资目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1)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兰纳米”),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以石墨烯电极和超级电容器的生产和研发,应用于各种触摸电极、绿色能源器件、超级电容器等领域。
公司于2016年4月出资4,000万元,出资完成后持有天津普兰纳米10.5598%股份。公司与天津普兰纳米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合作,有利于公司完善和发展产业布局,扩大产业覆盖面。公司通过资源整合,有效把握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战略机遇,以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
2021年11月26日,天津普兰纳米以投前4亿元估值引入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人完成增资扩股,公司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本轮融资的复函,未参与本次融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投资股权比例为9.0837%。
(2)天津普兰纳米2021年度股权结构变化
期初金额
期初金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减少 | 期末金额 | |||||
名称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股权比例(%) |
陈永胜 | 货币 | 296.2123 | 33.0649 | 货币 | 296.2123 | 28.4430 | ||
深圳市大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142.9200 | 15.9536 | 货币 | 142.9200 | 13.7235 | ||
解敏雨 | 货币 | 132.3100 | 14.7692 | 货币 | 132.3100 | 12.7047 |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94.6000 | 10.5598 | 货币 | 94.6000 | 9.0837 | ||
陈旺桥 | 货币 | 56.6300 | 6.3214 | 货币 | 56.6300 | 5.4377 | ||
徐令彦 | 货币 | 54.3100 | 6.0624 | 货币 | 54.3100 | 5.2150 | ||
魏春木 | 货币 | 35.8300 | 3.9996 | 货币 | 35.8300 | 3.4405 | ||
李中秋 | 货币 | 33.9400 | 3.7886 | 货币 | 33.9400 | 3.2590 | ||
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25.5000 | 2.8465 | 货币 | 25.5000 | 2.4486 | ||
殷彩雷 | 货币 | 13.4378 | 1.5000 | 货币 | 13.4378 | 1.2903 | ||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货币 | 10.1600 | 1.1341 | 货币 | 10.1600 | 0.9756 | ||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天津市瑞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嘉兴丹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7925 | 货币 | 44.7925 | 4.3011 | ||||
天津津南海河智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5944 | 货币 | 33.5944 | 3.2258 | ||||
合 计 | 895.8500 | 100.00 | 145.5756 | 1041.4256 | 100.00 |
(3)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依据
①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处理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持股比例从10.5598%下降至9.0837%,且均未派出董事,对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而应适用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为一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为普通股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权益工具的定义,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公司持有天津普兰纳米股权的投资目的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公司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是非交易性的。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公司将对天津普兰纳米的股权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说明报告期末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标的公司增资是否存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请提供。
公司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报告期内天津普兰纳米不存在有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根据《关于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天津普兰纳米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44.65元/股,增资时无第三方评估机构价值评估报告。公司按照天津普兰纳米最近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相关协议、工商资料及相关增资资料等;
(2)向管理层了解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的目的,分析管理层对其投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合理性;
(3)与管理层沟通并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获取并复核管理层编制的相关公允价值计算表。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投资天津普兰纳米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最新一次增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十二):年报“关联方资金拆借”显示,你公司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合计拆入金额7.49亿元、拆出金额7.73亿元。其他应付款中拆借款期末余额9,800.40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起止时间,向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的必要性,
拆借利率是否公允,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度拆入资金为向关联方借入流动资金,拆出资金为归还关联方前期借入流动资金,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方 | 发生时间 | 借入金额 | 归还金额 | 备注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01 | 5,431.55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04 | 1,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08 | 4,487.34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08 | 4,008.81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21 | 29.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1-27 | 2,187.89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2-08 | 16,098.01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2-09 | 10,0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2-19 | 6,4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2-22 | 29.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2-28 | 88.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3-15 | 29.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4-07 | 323.05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4-22 | 28.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4-30 | 5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4-30 | 5,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5-06 | 5,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5-18 | 1,195.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5-27 | 1,8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5-31 | 1.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5-31 | 3,2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6-02 | 3,2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6-03 | 1,8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6-24 | 29.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6-29 | 99.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6-30 | 11,901.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7-01 | 12,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7-30 | 6,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8-02 | 6,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8-05 | 58.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8-16 | 9.80 | 中植一客 |
关联方
关联方 | 发生时间 | 借入金额 | 归还金额 | 备注 |
中植新能源 | 2021-08-30 | 2,211.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8-31 | 1,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9-02 | 1,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9-22 | 1,5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09-29 | 2,000.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0-12 | 6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0-28 | 559.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0-31 | 251.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1-01 | 2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1-22 | 99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1-23 | 145.00 | 康盛股份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02 | 1,0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06 | 2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20 | 247.64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21 | 412.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22 | 22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 | 2021-12-30 | 6,000.00 | 中植一客 | |
中植新能源小计 | 61,912.61 | 64,015.48 | ||
中植安徽 | 2021-01-04 | 3,000.00 | 大同新能源 | |
中植安徽 | 2021-01-08 | 3,307.10 | 大同新能源 | |
中植安徽 | 2021-03-31 | 10,000.00 | 科工贸 | |
中植安徽 | 2021-04-02 | 10,000.00 | 科工贸 | |
中植安徽小计 | 13,000.00 | 13,307.10 | ||
合计 | 74,912.61 | 77,322.58 |
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借款一年期限即将届满,为保持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董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继续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限定额度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借款的成本不超过 10%/年,资金使用的方式、金额等由公司根据资金使用需要与中植新能源签署具体借款协议。经协商,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无需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关联董事王亚骏先生、刘惟女士和冉耕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该事项已提交至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已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进行披露(公告编号:2020-098)。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与中植新能源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借款利率4.35%,与2020年度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一致,利率公允,未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2)说明其他应付款中拆借款的交易对手名称、拆借背景、关联关系等情况,拆借利率是否公允,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度与中植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拆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单位
借款单位 | 出借 单位 | 期初余额 | 本期拆入 | 本期归还 | 应付 利息 | 转出 | 期末余额 | 借款 用途 |
中植一客 | 中植新能源 | 11,097.23 | 23,981.06 | 26,165.67 | 40.55 | 116.40 | 8,836.78 | 流动资金借款 |
康盛股份 | 中植新能源 | 802.34 | 37,931.55 | 37,849.81 | 79.54 | - | 963.62 | 流动资金借款 |
中植大同 | 中植汽车安徽 | 307.10 | 3,000.00 | 3,307.10 | - | - | - | 往来 借款 |
康盛科工贸 | 中植汽车安徽 | - | 10,000.00 | 10,000.00 | - | - | - | 往来 借款 |
合计 | 12,206.67 | 74,912.61 | 77,322.58 | 120.09 | 116.40 | 9,800.40 |
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拆借款主要系与中植新能源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产生。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注销孙公司无锡康盛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和新乡康盛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并进一步说明注销原因、注销后的业务承接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回复:
无锡康盛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康盛”)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主营业务为冰箱配件冷凝管加工制造,通过上市公司和康盛科工贸向客户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江苏元隆电器有限公司及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因2019至2020年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元隆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客户相继自身公司发展规划搬离原生产地,无锡松下供量减少,无锡康盛业务量骤降,为减少公司损失,经公司管理层决定,于2021年4至6月对无锡康盛内部清算,所剩业务由承包商无锡润茂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后,无锡康盛于2021年11月办理注销完结,注销后无锡康盛剩余资产返还公司。
新乡康盛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康盛”)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主营业务为冰箱配件冷凝管加工制造,通过浙江康盛科工贸向客户:
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飞公司”)供货。因新飞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合并重组后业务量下降。由康佳接手新飞公司后,新乡康盛继续供货,但由于产品没有利润导致连续亏损,为了减少亏损决定将其进行注销,注销后新乡康盛剩余资产返还公司。
无锡康盛及新乡康盛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无锡康盛 | 新乡康盛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一、营业收入 | 242.00 | 604.00 | 609.67 | - | - | 669.66 |
减:营业成本 | 214.55 | 501.87 | 527.15 | - | - | 790.80 |
税金及附加 | 2.44 | 2.94 | 3.03 | - | -0.05 | 5.78 |
销售费用 | 11.69 | 46.78 | 38.52 | - | 0.87 | 22.82 |
管理费用 | 30.01 | 15.71 | 11.38 | -0.63 | 8.02 | 213.79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0.14 | 28.48 | 0.19 | 0.02 | 0.07 | 0.12 |
加:其他收益 | 0.12 | 4.80 | - | - | 0.00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 -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 -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95.06 | -59.80 | -31.92 | - | 3.05 | -3.35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4.76 | -4.70 | - | -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84 | -0.12 | 0.05 | - | - | 3.19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73.52 | -42.14 | -7.16 | 0.61 | -5.86 | -363.81 |
加:营业外收入 | 0.06 | - | - | - | 1.98 | - |
减:营业外支出 | 5.20 | 0.12 | 0.22 | - | - | 8.54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68.39 | -42.27 | -7.38 | 0.61 | -3.88 | -372.35 |
减:所得税费用 | 4.03 | 0.45 | -11.38 | - | -0.31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4.36 | -42.72 | 4.00 | 0.61 | -3.57 | -372.35 |
问题(十四):与年报同时披露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显示,2020年11月你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和定向减值,由于交易对手不符合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你公司在2022年4月30日终止交易,继续寻找新的交易对手。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新注册从事资本市场服务的宁波贰肆壹捌投资有限公司。
请你公司:
(1)说明股权处置交易经过一年半才披露交易进展的合理性,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公司回复: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议案》,按照该方案,公司拟通过股权转让及减资的方式退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小贷公司”),交易完成后不再持有其股份。
2020年12月至2021年第一季度,根据最新下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精神,公司与康盛小贷公司多次就本次减资和退出方案与淳安县金融办以及市级和省级主管单位进行沟通。由于相关试行指引对于省内小贷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同时对于小贷公司的大额减资行为的审批更为审慎,因此上述方案在此期间一直处于协调状态。
2021年第二季度至2022年一季度,公司、本次交易对手以及康盛小贷公司根据与主管单位的沟通,基于上市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减少主营外金融类业务的宗旨,决定仍继续维持本次交易方案的推进。而方案的完成有待于相关试行指引对于减资程序的进一步明确,主管单位就本方案未作出明确批复。
2022年4月,基于本交易方案推进长时间未取得进展,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手经协商,基于原合作协议执行的前置条件未能达成,决定终止该交易方案。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以及股权转让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2-037),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仍将继续保持与主管单位的沟通,跟踪对于省内小贷公司股东资格和减资事项的最新要求,并继续履行康盛小贷公司主要股东的职能,维护康盛小贷公司正常稳定经营。
(2)说明投资公司成立的具体目的,在处置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下注册投资公司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宁波贰肆壹捌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系满足公司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产业布局和合作需要,聚焦于公司现有产品的补充与升级以及产业链的延伸与拓展,坚持实体制造业为根本,产业投资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助力主营业务升级为目标。重点投资方向为氢能产业链、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热管理相关产业以及铜铝合金新材料精深加工等。
本次设立投资公司与处置康盛小贷公司无实质关联,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处置康盛小贷公司是基于发展主业,剥离类金融业务之目的,设立投资公司是为了企业转型发展,布局新实体业务目的,不存在不合理性。
问题(十五):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形,包括董事长王允贵、董事刘惟、董事刘国强、财务总监马响离职、董事会秘书李文波、总经理高会恩、副总经理李小攀、副总经理王达学。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后续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上述人员离职是否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产生不利影响以及你公司采取的解决措施(如有)。
公司回复:
1、人员变动情况:
职位
职位 | 离职人员 | 离任日期 | 离任原因 |
董事长 | 王允贵 | 2022年03月04日 | 个人发展 |
董事 | 刘 惟 | 2021年08月28日 | 个人发展 |
董事 | 刘国强 | 2021年11月03日 | 因工作分工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董事职责,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
财务总监 | 马 响 | 2021年04月10日 | 个人发展 |
董事会秘书 | 李文波 | 2022年04月13日 | 个人发展 |
总经理 | 高会恩 | 2022年01月29日 | 个人发展 |
副总经理 | 李小攀 | 2021年10月26日 | 个人发展 |
副总经理 | 王达学 | 2022年03月12日 | 个人发展 |
2、后续聘任情况:
职位 | 聘任人员 | 聘任日期 |
董事长 | 王亚骏 | 2022年03月31日 |
董事 | 申志东 | 2021年09月16日 |
董事 | 唐兆华 | 2021年12月16日 |
财务总监 | 都 巍 | 2021年10月26日 |
总经理 | 王亚骏 | 2022年01月29日 |
副总经理 | 乔世峰 | 2021年11月27日 |
副总经理 | 张 勇 | 2022年01月29日 |
经核查,在人员离职后,公司已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聘任新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并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人员,公司后续将按有关规定尽快聘任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