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002418)_公司公告_康盛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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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议案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

议案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0

议案三: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1

议案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17

议案五:关于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 18

议案六:《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19

议案七: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1

议案九:关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2

议案一: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度,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全体董事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八次董事会会议,除原董事刘国强先生缺席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外,公司董事均出席或者委托出席了相关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序号

序号届次会议日期审议的议案
1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会议2021年 4月26日1、《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年度预算报告》; 4、《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6、《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8、《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9、《关于确定董监高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关联租赁的议案》; 12、《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13、《关于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14、《关于终止子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

属物被政府收储的议案》;

15、《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6、《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14、《关于终止子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被政府收储的议案》; 15、《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6、《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2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 8月26日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关于变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3、《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4、《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7、《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 9月24日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2、《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

案》。

4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 10月25日1、《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5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 11月2日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4、《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6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 11月8日1、《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2、《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7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 11月15日1、《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2、《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8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 11月26日1、《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2、《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3、《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4、《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四次股东大会,其中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序号

序号名称会议日期议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得到执行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5月21日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年度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审议《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确定董监高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9月15日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1.1、选举申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刘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1月19日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4、《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4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12月15日

1、《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险的议案》;

2、《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

(二)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召开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

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共召开三次会议,对定期报告、审计部工作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职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两次会议,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更新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公司绩效评价体系。

四、2021年度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一)主要经营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7,735.99万元,同比上升1.0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9.12万元,同比上升76.99%。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66,845.60万元,较上年期末减少20.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50,642.64万元,较上年期末上升4.86%。

(二)业务发展情况

报告期内,中国家用制冷电器行业克服了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供应链压力增大、海运物流成本剧增、竞争加剧等困难,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及成本、深挖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行业发展稳中有升。据产业在线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冰箱冷柜行业销售规模达12,581万台,同比增长3.4%;家用空调销售15,259万台,同比增长7.9%。2021年,在缺少特殊刺激政策、补贴退坡、终端需求乏力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下,新能源客车市场发展遇到困难,根据中汽协相关数据,全年中大型客车累计销量9.4万辆,较2020年下降9.62%。在公司所处行业大的背景下,报告期内,公司家电制冷配件业务稳扎稳打,实现稳健发展;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未能在重点市场和重点客户上实现突破,发展不及预期,影响上市

公司整体业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制冷管路及配件228,092.2495.94%195,582.0183.14%
新能源汽车部件--137.420.06%
新能源汽车整车1,290.490.54%34,771.6614.78%
合计229,382.7396.48%230,491.0997.98%

公司主营产品为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其中: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收入占公司营业务收入的95.94%,新能源汽车整车收入占公司营业务收入的0.54%。

单位:万元

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制冷管路及配件228,092.24208,868.298.43%16.62%16.25%0.30%
汽车整车1,373.751,300.635.32%-96.05%-95.12%-18.03%
合计229,465.99210,168.92----

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6.62%,主要系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导致。汽车整车收入较上年下降96.05%,主要系上年子公司中植一客取得并交付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300台10.5米纯电动公交车订单,本期中植一客无大额销售订单。

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①抓大客户,核心客户,深耕经营,圆满完成供货保障和市场服务,并受到客户多项表彰;②加强新产品开发,通过产品不断优化迭代,强化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公司开发的柜缠胆蒸发器用包覆铝管、内胀铝制翅片冷凝器、嵌入式绝缘回气管组件等多个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客户高度认可;孙公司热交换器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团体标准《交换器用冷拔精密单层焊接钢管》正式发布实施;③积极开展降本增效工作,多项技术工艺优化项目成功落地。铝管挤压生产线拉拔改造项目、镀

锌KST管项目、单管退火线改造项目、KST管去皮端防锈项目等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地成效。钢管自动剪管收盘设备、KST管一体化生产线、铜管配件自动化、全自动长连体压扁等项目在持续推进中,将为公司后续降本奠定基础。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①重点客户、地区市场开拓不及预期,计划中大同当地订单落空;成都公交于2021年底才启动招投标程序,虽然公司已中标,但订单交付在2022年度;②在只有零星订单生产的情况下,公司加大了机构精简和人员优化工作力度;③面对经营困境,公司积极调整经营思路,2021年7月,公司引入吉利商用车作为公司战略股东,共同开拓汽车市场,并借助其在供应链管理、技术研发等优势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三)重大项目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除大同生产基地项目因新能源整车资质问题未按计划建设,其它无重大投资项目。

五、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重点

1、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2、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好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修订完善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各项治理文件,健全公司规章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优化公司战略规划,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3、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方式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4、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5、完善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要求运作,认真对待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积极落实股东大会各项决议,注重集体决策,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前瞻性。

六、公司2022年经营思路

1、家电制冷配件业务板块:有效地控制和降低生产采购成本,从质量、技术、设备、工艺等方面切实提高制造水平;不断挖掘新的市场需求,加大新产品、新项目产销量;做好市场价格维护和客户份额维护,加强市场和客户分析,识别和控制好销售风险;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家电板块盈利能力。

2、新能源商用车业务板块:稳定成都及本地周边市场订单,保经营;与吉利商用车共同拓展其他车型市场,如物流车、专用车的销售;借助大股东资源,提高汽车销量;借助吉利商用车在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积累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在订单量实现突破的基础上,完善和提升供应链体系,降本增效。

3、人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建设,注重团队协作;优化架构体系,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提升凝聚力和创新力。

4、投资合作:基于公司在金属制品领域的多年产业积累,通过投资并购逐步向行业上游高端合金材料、下游热管理系统、高端线束导体转型;启动成都二期厂房建设,盘活现有厂房等资产。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二: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司重大决策及重要经营活动审议和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三: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2]D-04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237,735.99235,234.601.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9.122,112.5976.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60.28-15,040.6886.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94.6612,779.6846.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25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0.025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5%1.51%1.04%
项目2021年末2020年末同比增减
总资产266,845.60335,643.62-20.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0,642.64143,657.104.86%

三、2021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2021年末2021年初同比增减 变动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10,571.133.96%10,213.843.04%3.50%
应收票据411.980.15%428.740.13%-3.91%
应收账款78,736.5329.51%164,576.0649.03%-52.16%
应收款项融资3,566.231.34%4,620.181.38%-22.81%
预付款项2,548.400.96%2,450.810.73%3.98%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11,441.174.29%2,680.510.80%326.83%
存货29,715.5211.14%20,378.246.07%45.82%
其他流动资产3,498.881.31%2,889.650.86%21.08%
流动资产合计140,489.8552.65%208,238.0262.04%-32.53%
长期股权投资8,860.643.32%8,573.002.55%3.36%
长期应收款净额875.080.33%2,122.340.63%-58.7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5,016.455.63%13,160.083.92%14.11%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700.000.64%---
投资性房地产14,953.855.60%13,687.724.08%9.25%
固定资产51,036.1619.13%58,672.7717.48%-13.02%
在建工程11,709.224.39%11,464.513.42%2.13%
使用权资产3,022.551.13%---
无形资产13,856.175.19%14,207.464.23%-2.47%
长期待摊费用226.500.08%260.910.08%-13.19%
递延所得税资产1,622.540.61%2,165.210.65%-25.06%
其他非流动资产3,476.601.30%3,091.600.92%12.45%
非流动资产合计126,355.7647.35%127,405.6137.96%-0.82%
资产总计266,845.60100.00%335,643.62100.00%-20.50%

主要变动原因:

(1)本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较年初减少52.16%,主要系海尔、海信无追索权保理出表,大同公交销售款及国补补贴收回,公司转让国补补贴1.78亿元以冲抵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后引起的减少所致;

(2)本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326.83%,主要系公司因成都公交订单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759.81万元后引起的增加所致;

(3)本报告期内,存货较年初增加45.82%,主要系家电板块年末备货增加以及交付成都公交订单所需材料采购增加所致;

(4)本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净额较年初减少58.77%,主要系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按还款计划还款后引起的减少所致。

(二)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负债项目2021年末2021年初同比增减变动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短期借款28,555.1224.44%41,191.3221.39%-30.68%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1,387.501.19%--
应付账款38,669.3333.10%58,624.9730.44%-34.04%
预收款项147.990.13%787.900.41%-81.22%
合同负债2,169.821.86%732.680.40%196.15%
应付职工薪酬4,232.273.62%4,642.222.41%-8.83%
应交税费1,885.131.61%5,439.242.82%-65.34%
其他应付款24,528.9220.99%69,200.8635.93%-64.5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824.170.71%---
其他流动负债620.870.53%506.550.26%22.57%
流动负债合计103,021.1388.18%181,125.7694.05%-43.12%
租赁负债2,066.681.77%---
预计负债1,845.791.58%1,923.181.00%-4.02%
递延收益6,744.005.77%6,944.003.61%-2.88%
递延所得税负债3,155.482.70%2,599.011.35%21.41%
非流动负债合计13,811.9611.82%11,466.195.95%20.46%
负债合计116,833.09100.00%192,591.94100.00%-39.34%

主要变动原因:

(1)本报告期内,短期借款较年初减少了30.68%,主要系海尔无追索权保理出表所致;

(2)本报告期内,应付账款较年初减少34.04%,主要系收回大同公交销售款后支付了前期采购款所致;

(3)本报告期内,预收账款较年初减少81.22%,主要系符合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预收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后,前期不符合新收入会计准则预收款逐步实现收入而减少所致;

(4)本报告期内,合同负债较年初增加196.15%,主要系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板块年末订单增加而引起预收款项的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5)本报告期内,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65.34%,主要系本报告期内缴纳2020年末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后引起的减少所致;

(6)本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减少64.56%,主要系汽车板块收回国补补贴后按约支付至中植新能源已冲抵履约保证金以及转让国补补贴1.78亿元冲抵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引起的减少所致。

(三)股东权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项目2021年末2021年初同比增减变动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股本113,640.0075.75%113,640.0079.44%0.00%
资本公积49,195.1132.79%49,195.1134.39%0.00%
其他综合收益5,691.693.79%4,203.342.94%35.41%
专项储备1,145.660.76%1,160.020.81%-1.24%
盈余公积3,455.862.30%3,455.862.42%0.00%
未分配利润-22,485.69-14.99%-27,997.23-19.57%-19.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50,642.64100.42%143,657.10100.42%4.86%
少数股东权益-630.12-0.42%-605.42-0.42%4.08%
股东权益合计150,012.52100.00%143,051.68100.00%4.87%

主要变动原因:

(1)本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增加35.41%,主要系公司投资对象天津普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按最新一次增资价格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四)经营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增减变动
营业收入237,735.99235,234.601.06%
营业成本216,970.12208,786.993.92%
税金及附加1,514.681,625.78-6.83%
销售费用2,722.723,134.40-13.13%
管理费用12,807.7012,917.30-0.85%
研发费用2,219.943,352.93-33.79%
财务费用3,562.685,541.93-35.71%
其他收益1,393.036,598.72-78.89%
投资收益541.485,388.29-89.95%
信用减值损失6,483.61-7,681.54-184.41%
资产减值损失-643.79-4,136.90-84.44%
资产处置收益-15.806,945.95-100.23%
营业利润5,696.676,989.79-18.50%
营业外收入512.00365.7739.98%
营业外支出1,384.451,668.63-17.03%
利润总额4,824.215,686.93-15.17%
所得税费用1,109.793,631.69-69.44%

净利润

净利润3,714.422,055.2480.73%

主要变动原因:

(1)本报告期内,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3.79%,主要系汽车板块收入减少,相应的研发投入减少所致;

(2)本报告期内,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5.71%,主要系公司使用的外部借款总额减少,随之产生的利息费用减少所致;

(3)本报告期内,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78.89%,主要系上年同期汽车板块取得政府补贴5,000.00万元,本报告期内无此类补贴所致;

(4)本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9.95%,主要系上年同期处置子公司取得的收益,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处置子公司业务所致;

(5)本报告期内,本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计提1.42亿元,主要系上年同期汽车板块长期挂账应收款年限增加计提;本年度,对国地补根据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重新测算,冲回了前期计提坏账准备4,788.04万元,其次,对部分长期挂账应收款进行了回收和处置,减少坏账准备计提;

(6)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84.44%,主要系应计提的资产减值于上年同期基本已计提,本期内其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计提减少所致;

(7)本报告期内,资产处置收益较去年同期减少100.23%,主要系上年同期开展的土地厂房处置业务,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此类业务所致。

(五)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变动原因:

(1)本报告期内,主要投资活动为对常州易藤电气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成本1,700.00万元,未发生重大的资产处置活动;上年同期完成了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剥离及江苏睢宁、安徽合肥的土地厂房处置,并收回了处置款4.28亿元,以上使得本报告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较上年同期减少105.19%。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增减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94.6612,779.6846.2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47.9543,313.00-105.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093.09-54,753.14-68.78%

(2)本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支出主要系归还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借款产生;上年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支出除归还关联方中植新能源借款外,主要系归还金融机构借款3.76亿元,而本年度金融机构借款融资额度小幅提升,从而使得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支出大幅减少。

四、2022年公司主要经营预算目标

坚定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家电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力度推进新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转型,不断巩固在家电行业的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新能源汽车业务聚焦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股东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四: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2-034)。以上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五: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确定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下: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薪酬总额(万元)
1王亚骏董事长兼总经理88.32
2乔世峰副总经理13.57
3王辉良副总经理75.29
4徐 斌监事会主席49.79
5胡海琴职工监事23.62
6余伟平职工监事23.22
7都 巍董事兼财务总监36.21
8王允贵原董事长0.00
9王达学原董事兼副总经理124.72
10李文波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57.42
11高会恩原总经理12.17
12马 响原财务总监24.00
合计528.33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六: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等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请查阅相关内容。以上报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七: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八: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议案九: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对三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如未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则本议事规则关于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履行相关职责的规定不需执行。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对外担保情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对外担保情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除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三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七)项、第(十一)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

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董事会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不含证券投资)。 (三)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委托理财。 (四)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抵押。 (五)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一年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 (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一)董事会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不含证券投资)。 (三)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委托理财。 (四)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抵押。 (五)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一年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 (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七)董事会审议对外捐赠的权限:决定单笔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且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价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对外捐赠。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删除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一)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订、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的签订; (十二)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一)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订、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的签订; (十二)决定单笔价值不超过200万元,且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价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对外捐赠。 (十三)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新增及删减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除此之外,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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