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002414)_公司公告_高德红外: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时间:

高德红外: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报告期内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1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7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对外担

保及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817,706.2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62,151,071.56

元,减去2020年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580,128.04元,减去2020年分配现金红利187,276,809.2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73,111,840.53元。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6,113,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9,028,268.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46,558,302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未超过2020年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该预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1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9、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45,563,540.56元,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5,563,540.5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5,563,540.56元。

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来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1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使用及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金额及审批权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现金管理的范围、期限、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能

够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并按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黄轶芳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次提名、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

规定并听取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侯建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侯建军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侯建军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现场沟通、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了解公司内控情况,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与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1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1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1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2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huide@163.com

在2022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张慧德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报告期内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1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7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817,706.2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62,151,071.56元,减去2020年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580,128.04元,减去2020年分配现金红利187,276,809.2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73,111,840.53元。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6,113,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9,028,268.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46,558,302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未超过2020年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该预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1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9、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45,563,540.56元,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5,563,540.5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5,563,540.56元。

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来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1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使用及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金额及审批权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进行现金管理的范围、期限、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并按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黄轶芳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次提名、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

规定并听取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侯建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侯建军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侯建军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现场沟通、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了解公司内控情况,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与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1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1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1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2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wen@hust.edu.cn

在2022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文 灏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报告期内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1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7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公司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817,706.2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62,151,071.56元,减去2020年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580,128.04元,减去2020年分配现金红利187,276,809.2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73,111,840.53元。

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6,113,0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9,028,268.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46,558,302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未超过2020年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该预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1

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9、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45,563,540.56元,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5,563,540.5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5,563,540.56元。

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来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1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使用及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同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金额及审批权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现金管理的范围、期限、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并按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黄轶芳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提名、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黄轶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侯建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侯建军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侯建军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现场沟通、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

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专门委员会任职。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1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1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1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2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guodong131@126.com

在2022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郭 东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