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5-01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202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64,728,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736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507名,代表公司股份47,698,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1169%。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04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62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68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11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63,403,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0%;反对879,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446,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37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07%;反对股份87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4%;弃权股份446,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63,399,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883,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44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36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3%;反对股份883,307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弃权股份44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9%。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63,399,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879,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449,9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36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3%;反对股份87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4%;弃权股份449,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2%。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63,322,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917,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488,8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292,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11%;反对股份917,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0%;弃权股份488,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8%。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342,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881,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505,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312,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26%;反对股份881,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9%;弃权股份505,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537,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843,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347,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507,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26%;反对股份843,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3%;弃权股份347,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598,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866,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263,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56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02%;反对股份866,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8%;弃权股份263,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0%。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将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515,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824,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388,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48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63%;反对股份82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2%;弃权股份38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5%。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0,917,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3,38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427,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3,887,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87%;反对股份3,384,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46%;弃权股份427,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7%。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901,7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449,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377,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6,871,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7%;反对股份449,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9%;弃权股份377,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4%。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