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四条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七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第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第十七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第二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其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二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第三十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持《公司章程》规定的证件到董事会办公室予以登记。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现场股东会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股东会提案(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股东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计票人、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大会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第四十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做发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第四十一条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第四十六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八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提案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条规定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1)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2)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3)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4)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5)本章程或证券监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股东提交的上述资料经过公证。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董事的书面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事(含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应选董事人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选举补足。
(四)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应该分开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董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第六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六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七十条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四条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