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002403)_公司公告_爱仕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爱仕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8楼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0名,代表股份184,22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83,617,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9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名,代表股份60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9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5名,代表股份60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名,代表股份60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91%。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74,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0%;反对1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69,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4,08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8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7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反对1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69,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3%;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何永伟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